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從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海水養殖、內陸養殖等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是如果企業從事的是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則不能享有國家關於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壹)項規定的企業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
(壹)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料、水果、堅果的種植;
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中藥材的種植;
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牲畜、家禽的飼養;
林產品的采集;
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遠洋捕撈。
(二)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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