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程
第壹章 宗 旨
第壹條 公司的宗旨是:公司本著誠摯合作的精神,***同出資、***同經營、***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法人實體和市場競爭主體,充分發揮自身的優勢,通過先進、科學的生產經營管理手段和優質、高效的服務,獲得各方均滿意的效益和社會效益,為社會做出應有貢獻。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址為:***************************
第三章 公司經營範圍
第四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信息技術咨詢。
最後以工商機關核定為準。
第四章 公司註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註冊資金100萬元人民幣。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六條股東姓名或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
1、***************************出資:90萬元人民幣 占公司註冊資本的90%;
2、***************************出資:10萬元人民幣 占公司註冊資本額的10%;
股東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該公司雙方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權、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該公司經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成立後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八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是部分出資。
第九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壹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壹) 參加或推行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註冊資本;
(七) 公司終止後,依法分配公司剩余財產;
(八) 公司法及章程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壹) 遵守公司章程;
(二) 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 依其所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四) 在公司辦理登記註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股東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行使以下職權:
(壹)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執行董事;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壹) 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每壹元人民幣為壹個表決權。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六個月召開壹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壹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壹的董事或者臨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行使委托書載明的權利。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股東主持。
第十八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本章程第十三條第八款、第十款、第十壹款規定事項所作出的決定,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作為公司的檔案材料予以保存。
第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
行使下列職權:
(壹)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的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職權;
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壹名監事,監事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 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 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 公司章程約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會議。
第二十壹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牟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人由姜言輔擔任;經理由姜言輔擔任;監事由郭仲力擔任,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在任期內,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 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 決定公司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度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方案;
(七) 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提名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的人選,報股東會研究聘任或解聘;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 代表公司簽署的有關文件;
(十二)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時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議制度。
公司應當在每壹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後,於第二年壹月三十日送交各股東。
財務會議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告及附屬明細表:
(壹)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財務情況說明書;
(五) 利潤分配表。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後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並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壹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公司在從稅後利潤中提取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會議,可以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余利潤,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的公積金用於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於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二十五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對幹部實行聘任制,對全體職工實行合同制,參加社會保險統籌。
第十壹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營業期限為1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解散:
(壹)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股東會會議決議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分立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 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公告方可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九條 公司根據需要可以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並由全體股東簽名、蓋章。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現時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三十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股東會。
第三十壹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經股東***同協商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
效。
第三十三條 未經本公司許可,打印復制或向社會公開、使用本章程壹律屬侵權違法行為,本公司保留依法追究的權力。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壹式四份,公司存檔壹份,股東機關備案壹份。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二000年壹月二十七日
選 舉 書
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先生召集和主持首次股東大會,******先生參加了這次股東會,這次股東會以投票表決的方式選舉產生了執行董事、監事,並做出聘任公司經理的決定,選舉結果如下:
壹、選舉**********先生為本公司的執行董事、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任命*************先生為公司總經理。
三、選舉************先生公司監事。
四、二位發起人(股東)壹致推薦**********為本公司的籌建負責人。
五、本次選舉的董事、監事、經理的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全體股東(發起人)簽字、蓋章
********************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
二000年壹月二十七日
法定代表人任職身份證明
茲證明**********先生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經正式選舉,擬在*****************信息技術咨詢有限公司擔任執行董事職務,根據章程代表本企業行使職權。該先生不屬於下列人員: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2、下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3、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4、因犯有貪汙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5、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6、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7、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8、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特此證明。
出證單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章:
二000年壹月二十七日
註:出證單位要認真填寫,所證明的內容必須真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