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日常生活中由於行為人過失引起火災的,只有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犯罪,屬於失火罪。失火罪屬於結果犯,即只有造成實害結果才構成犯罪,如果行為人過失引發火災,但未造成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的,不構成犯罪。
2、生產、作業活動中,行為人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過失引起火災,如果因此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屬於重大責任事故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同樣屬於結果犯,如果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不構成犯罪。
失火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失火罪的犯罪主體是壹般主體;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必須是發生在生產、作業過程中,由於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嚴重事故;而失火罪壹般是由於在日常生活中用火不慎而引起火災。
綜上所述,由於人的過失引起火災的,情節嚴重的,涉嫌失火罪。失火罪是由於行為人的過失而引起火災,造成嚴重後果,危害公***安全的行為;對犯本罪的行為人壹般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壹百壹十五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壹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