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好處:
1、可以享受稅收優惠
在繳費環節,每年不超過繳費上限12000元的部分,可以通過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預扣預繳或次年匯算清繳,在個人所得稅前辦理扣除。
在投資環節,取得的投資收益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在領取環節,參加人領取個人養老金時,不區分領取方式和領取額度,均按照3%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是比較低的。
對於個人所得稅不同稅率的人,帶來的效果就會顯著不同:
對於(全年收入-各項扣除)在6萬以下的人來說,本來就不用交稅,參加個人養老金,反而要在領取的環節繳3%的稅,反而是增加了稅負。
對於(全年收入-各項扣除)在6萬至9.6萬的人來說,不管是參加個人養老金,還是不參加個人養老金,都是繳3%的稅,稅負是不變的。
對於(全年收入-各項扣除)在9.6萬以上人來說,稅率在10%至45%,參加個人養老金會使稅負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是參加個人養老金最適合的群體。
2、可以強制儲蓄
因為個人養老金壹旦繳費進賬戶後,中途無特殊原因不得領取,所以可以很好地幫我們強制儲蓄壹筆養老的錢。
二、 不足:
1、資金靈活性不足
每年12000元進入到個人養老金資金賬戶以後,除非到退休年齡或者出國、完全喪失勞動力才能支取,在很長壹段時間內這筆錢是動不了的。
2、額度不夠
對於有品質養老規劃要求的高收入高凈值人群來說,每年12000元的繳費金額聊勝於無,屬實有些雞肋。
法律依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第四條
養老基金投資應當堅持市場化、多元化、專業化的原則,確保資產安全,實現保值增值。
第五條養老基金投資委托人(以下簡稱委托人)與養老基金投資受托機構(以下簡稱受托機構)簽訂委托投資合同,受托機構與養老基金托管機構(以下簡稱托管機構)簽訂托管合同、與養老基金投資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投資管理機構)簽訂投資管理合同。
委托人、受托機構、托管機構、投資管理機構的權利義務,依照本辦法在養老基金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和投資管理合同中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