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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社會工作教育協會的組織章程

第壹章 總 則

第壹條 本協會的名稱為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在國際社會工作者聯合會註冊為中國社會工作者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of Social Workers(縮寫為CASW)。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和關註社會工作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組成的,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的、公益性、聯合性、行業性、全國性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堅持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為民解困和助人自助為己任,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建設,開展社會服務,推進社區建設和社會福利、社會救助、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維護社會公平,促進社會進步,推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第四條 本會為民政部主管,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執行和宣傳國家有關社會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促進社會工作改革,推動社會工作發展。

第七條 開展社會工作理論研究,搞好有關課題的調研論證,提高社會工作水平,發展社會工作文化,拓展社會工作領域,推動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工作理論體系和工作體系的建設。

第八條 推動社會工作專業化、職業化、規範化行業建設,協助政府為建設壹支規模宏大、結構合理、素質優良的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做好相關工作。

第九條 籌集資金,為社會服務、社會公益、社會救助、社區發展和誌願服務事業提供經費支持。

第十條 促進社會福利事業改革,推動社會福利企業、彩票事業、老年服務事業、康復醫學事業的發展。

第十壹條 開展社會救助活動,動員社會力量,救助孤殘兒童、孤寡老人及其他困難群體。特別是組織開展對貧困家庭病殘兒童和孤兒的助養、助醫、助學活動,維護孤殘貧困兒童的合法權益,推動兒童救助工作的發展。

第十二條 促進基層社會建設,加強城區、街道和鄉鎮的合作與交流,為開展和諧城區、和諧街道、和諧社區及農村的社區建設服務。研究社區服務行業政策,制定社區服務行業行為規範。弘揚誌願者精神,推進誌願者服務事業的發展。

第十三條 倡導健康的婚姻道德,開展創建和諧家庭活動,組織婚姻家庭領域的研究和服務活動,推動婚慶和婚介行業的規範服務和科學管理。

第十四條 宣傳公益理念,傳播公益文化,宣傳英烈事跡,搭建企業和企業家、社會名人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的橋梁,提高企業、企業家和社會名人的社會責任感,推動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發展。

第十五條 發揮協會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行為的作用,並根據各個領域的行業特點進行人員培訓、學術交流、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第十六條 積極開展同世界各國及港、澳、臺地區的民間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學術交流、培訓及項目合作。

第十七條 承辦政府委托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十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 從事和關心、支持社會工作。

第二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壹)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單位會員經常務理事會審查批準,即為本會單位會員;

(三)個人會員經本會會員二人介紹或單位會員推薦,經常務理事會批準,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四)批準入會後,發給單位會員證和個人會員證。

第二十壹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壹)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推薦會員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壹)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信息。

第二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壹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反本章程的行為,視其嚴重程度,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警告、嚴重警告、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報民政部批準。延期最長不超過壹年。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授予榮譽稱號;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壹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二十九條第壹、二、四、六、七、八、九項的職權。

第三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壹次會議;特殊情況下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會議由會長主持。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壹)貫徹執行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 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制定本會工作制度,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批準;

(三)決定副秘書長、各專業委員會總幹事和各部門主任以及各專 項基金秘書長任免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重大事項報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定。

第三十六條 本會設名譽會長若幹名;顧問若幹名;會長壹名,副會長若幹名;秘書長壹名。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任命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

(五)主持本會工作;

(六)副會長根據分工協助會長工作,並負責抓好分管的工作。會長離會期間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第三十八條 本會日常工作實行會長領導下的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為專職,其職權為:

(壹)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工作;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三)組織起草有關文件,制定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搞好年度考核、總結;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五)按規定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七)副秘書長根據分工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三十九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令法規,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社會工作,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壹般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四十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壹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民政部審查批準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四十二條 本會設立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負責理論研究指導,重大課題調研,重要決策論證和有關政策咨詢。專家委員會由在社會工作及相關學科具有壹定造詣和影響的資深專家組成。專家委員會設主任、副主任(若幹),主持專家委員會的工作。專家委員會的成員享有協會常務理事待遇。

第四十三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主任、副主任由分支機構委員會議選舉產生。各分支機構可根據自己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實行主任領導下的總幹事負責制。總幹事和專項基金秘書長由本會聘任。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壹)會員會費;

(二)籌集、捐贈或資助的資金;

(三)政府購買服務的經費;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按規定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壹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議定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五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民政部審查核準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民政部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民政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八條 本會經民政部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十九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3月2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壹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