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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刑訴法實施時間

刑事訴訟法於198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壹次修正案於1997年10月1日施行,第二次修正案於2013年1月1日施行。

相關資料: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6年3月17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壹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第十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關於 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壹、我國刑事訴訟法發展的基本歷程:

40年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與國家經濟社會和民主法治建設同步發展,不斷完善。我國刑事訴訟法制定於1979年,全國人大於1996年和2012年對刑事訴訟法作了兩次比較全面的修改,201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又對刑事訴訟法作了部分修改。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其他法律和有關法律問題的決定中,也有關於刑事訴訟制度的規定。

201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還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理解和適用問題,制定了3個法律解釋。

二、刑事訴訟法的概念宗旨:刑事訴訟法是指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調整刑事訴訟活動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調整的對象是公、檢、法機關在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揭露、證實、懲罰犯罪的活動。它的內容主要包括刑事訴訟的任務、基本原則與制度,公、檢、法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權和相互關系,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權利、義務,以及如何進行刑事訴訟的具體程序等。

基本原則: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確立的基本法律規範,反映了刑事訴訟的客觀規律和基本要求,它與刑事訴訟的目的和任務緊密相連,是指導人們實現刑事訴訟懲罰犯罪、保障人權價值目標的重要保證。

(壹)偵查權、檢察權、審判權由專門機關依法行使。

(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三)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

(五)未經人民法院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六)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刑事訴訟法從制定到現在總***經歷了三次修改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國家的不斷發展富強我國的法律也在不斷的發展完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條 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準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第五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過程中,必須接受中國***產黨的領導,必須接受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並向其報告工作。

第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準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第十壹條 人民法院審判案件,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行使。自訴案件的被告人可以隨時委托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