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的工作人員晚婚的,在國家規定的
外增加十五天;晚育的給予女方增加三十天,男方護理假七天;在產假期間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給予女方增加十五天。
前款規定的休假視同出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