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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國土資源局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國土資源局設11個內設機構:

(壹)辦公室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政務公開等工作;承擔綜合組織協調、重大課題調研和起草重要文稿等工作;承擔國土資源信息化管理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做好車輛管理、接待等後勤保障工作。

(二)宣教法規科

負責審核局內規範性文件,負責對重大問題進行調研,組織辦理土地、礦產、測繪管理方面的行政復議、應訴、賠償、聽證工作;組織協調依法行政和普法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規劃;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和指令性業務培訓,承擔國土、地礦、測繪專業技術職稱的評定工作。

(三)土地規劃與耕地保護科

組織編制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和檢查執行情況;負責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和管理;指導和審核縣(市、區)、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承擔與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查、審核工作;組織實施市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專項規劃和計劃;負責建設項目用地預審;負責新增耕地的驗收管理及組織上報;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審核,新增耕地監督檢查,補償耕地指標管理和耕地占補平衡年度考核等工作。

(四)土地利用管理科

承擔建設用地報批工作。負責土地征收和城鄉建設用地管理工作,檢查監督征地政策的落實;指導、監督、審查市區內農(居)民集體或個人建房用地的報批,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協助擬訂征地拆遷補償標準上報市政府審批等工作。

(五)地產市場管理科

負責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儲備、供應、流轉的審核和監督管理,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劃撥建設用地使用權補辦出讓審核;改變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條件審核;擬訂地價政策,監督管理地產市場秩序;負責國有建設用地土地定級、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的指導、制定與公布等工作。

(六)地籍管理科

組織實施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開展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年度變更調查和土地統計工作;負責辦理土地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協助法院查(解)封土地等工作。

(七)地質礦產管理科

承擔地址勘查管理工作,協助調處重大探礦權權屬糾紛;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和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評價和恢復治理工作,指導、監督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恢復礦山自然生態保證金的征管工作;指導、監督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跡、礦山地質遺跡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管理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負責地下熱水和飲用天然礦泉水的采礦權初審上報工作;組織協助監測、監督、預報地下水開采狀況和開發利用年度檢查工作。

負責組織編制和實施全市礦產資源規劃,監督管理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承擔采礦權審批、礦山年度檢查、礦山儲量管理,指導、監督礦產資源行政規費的征管工作,監督管理礦業權市場;協助調處重大采礦權權屬糾紛;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的匯交管理等工作。

(八)人事科(與紀檢組、監察室合署)

負責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計劃生育和離退休人員服務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承擔下壹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主管方的具體工作;負責局機關、分局和事業單位的行政監察、紀檢、黨廉和內審工作;指導縣(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領導幹部的行政監察、紀檢、黨廉工作。

(九)財務科

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對局機關及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財政撥款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局機關和分局、市轄區國土資源所經費和征地補償費的統壹核算與管理工作;負責編制和實施經費收支預算、決算有關工作;負責國土資源管理行政事業收費及其他收費的征收和管理;負責指導、監督縣(市)國土資源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工作;負責有關會計資料匯總上報,協助開展內審工作。

(十)執法監察支隊

負責土地、礦產資源、測繪行政執法監察和信訪工作;承擔違反土地、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案件的查處工作,辦理信訪案件;負責建設用地批後監管和依法認定處置閑置土地;負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農地轉用、征收土地、應急用地使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及礦產使用權交易行為的審查和監督;監督檢查全市國土資源動態巡查工作。

(十壹)測繪地理信息科

負責貫徹測繪地理信息法律法規,編制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地籍測繪規劃、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測繪地理信息市場監督管理;負責測量基準維護管理;承擔組織實施政府測繪應急保障;承擔測繪資質、測繪項目、地圖出版審核審批和地圖管理;承擔測繪成果匯交、測繪成果保密、測繪成果質量監督檢查;指導縣(市)測繪地理信息工作;負責查處違法測繪行為和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