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34458] 申請進出口電池備案流程
更新時間:2009-12-24 16:07:51 點擊:7716次
申請進出口電池備案流程
壹. 背景
1、界定
為加強電池產品汞汙染的防治工作,保護和改善我國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有關規定,進出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出口商或進出口代理人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出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在電池產品出口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2、適用範圍
本流程所稱“電池產品”,是指《商品名稱及編碼協調制度》(The Harmonized Commodity De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中代碼8506、8507品目下的所有子目商品。
3、管理部門
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進出口電池汞含量的檢驗監管工作,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分工負責所轄地區進出口電池產品的備案及日常檢驗監管工作。
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出口電池產品實行備案和汞含量專項檢測制度。未經備案或汞含量檢測不合格的電池產品,不準進口或出口。
二.申請進出口電池備案流程
1、備案申請
進口電池產品的備案申請人(制造商、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等)在電池產品進口前應當向有關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出口電池產品的制造商在電池產品出口前應當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備案。
2.、備案時提交的材料
(壹)填寫“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授權經辦人員辦理備案的委托授權書;
(三)進口電池產品的進口商或進口代理商,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
(四)進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聲明;
(五)電池制造商對電池產品的結構、電化學體系、品牌、規格型號、產地、外觀及標記的文字說明。
(六)檢驗檢疫機構要求提供的其它資料。
3、備案申請的受理與簽發備案證書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備案申請後,應對進出口電池產品是否屬含汞電池產品進行審核。經審核,對不含汞的電池產品,可直接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對含汞的及必須通過檢測才能確定其是否含汞的電池產品,須進行汞含量專項檢測。
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確認書》(正本)審核並簽發含汞電池產品《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4、汞含量專項檢測
汞含量專項檢測由國家檢驗檢疫局核準實施進出口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的實驗室(以下簡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實施檢測。
(壹)抽樣
A出口電池產品,由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到電池產品的制造廠抽樣;
進口電池產品,由進口備案申請人送樣到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
B送樣數量:同壹品牌、同壹規格型號、同壹產地的樣品不少於30個。
C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隨機抽取同壹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樣品10個並施封,填寫“抽樣/封樣/送樣清單”,其清單正本和抽取的樣本由申請人送交“汞含量檢測實驗室”檢測。
(二)樣本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
進出口含汞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和檢測結果的判定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執行。
(三)簽發有關單證
A樣本經檢測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合格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受理備案申請的檢驗檢疫機構憑“汞含量檢測實驗室”出具的《確認書》(正本)審核並簽發含汞電池產品《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B樣本經檢測,其中有壹個樣品的汞含量不合格,則判該品牌、規格型號、產地的電池產量汞含量不合格,由“汞含量檢測實驗室”簽發“電池產品汞含量檢測不合格通知單” 。
5、《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和換證的問題
《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有效期為壹年。有效期到期前壹個月,備案申請人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制造商對其產品未曾更改結構、工藝、配方等有關制造條件和對其產品汞含量符合中國法律法規的書面聲明到原簽發《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檢驗檢疫機構核發下壹年度《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
6、進出口報檢
進出口電池產品報檢時除按《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辦理外,還須提供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復印件;
未列入《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檢疫的進出境商品目錄》的不含汞進出口電池產品可憑《進出口電池產品備案書》(正本)或其復印件申報放行,不實施檢驗;含汞電池產品按規定實施汞含量檢驗。
出口含汞電池產品由產地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口岸檢驗檢疫機構查驗放行;進口含汞電池產品由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實施檢驗。
妳哪只眼睛看著是壹樣?這是國家規定的,本來就是大同小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