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旅遊發展協調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召集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旅遊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旅遊主管部門做好旅遊業管理工作,***同營造文明、有序、整潔、優美的旅遊環境。第五條 市、縣(區)人民政府授權主管旅遊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旅遊業的統籌規劃、宏觀調控、綜合協調和監督檢查等管理工作。第六條 發展旅遊業應當兼顧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突出地方特色,發揮旅遊資源優勢。第二章 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第七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資源,是指能對旅遊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發展旅遊業所開發利用,並能產生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第八條 市、縣(區)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所轄行政區域旅遊資源的普查、評估,在政府統壹領導下,組織制定旅遊資源保護和利用的總體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第九條 開發利用旅遊資源應當堅持統壹規劃、合理開發、保護環境、科學管理的原則。第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擅自開發旅遊資源,不得破壞生態平衡和汙染環境,不得破壞自然景觀、人文景觀和歷史文化遺產。第十壹條 建設旅遊景區、飯店、遊樂場、遊船、旅遊索道等旅遊項目,應當征求旅遊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方可按照有關規定報批。第十二條 本條例所稱飯店,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經營活動,為旅遊者提供食宿等服務的賓館、酒店、度假村、招待所等。第三章 旅遊業的經營與管理第十三條 本條例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專門或者主要從事旅遊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第十四條 從事下列旅遊經營業務的,必須向旅遊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壹)旅行社;
(二)飯店以及飯店管理公司;
(三)旅遊觀光景點、人造旅遊項目;
(四)旅遊服務定點單位;
(五)旅遊咨詢;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旅遊經營業務。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之日起1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經旅遊主管部門批準的,依照有關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從事旅遊經營業務。第十五條 旅遊經營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自主經營;
(二)依法成立和參加旅遊行業協會;
(三)拒絕非法收費或者攤派;
(四)拒絕強行推銷商品或者強行安置人員;
(五)拒絕無合法檢查證件人員的檢查;
(六)檢舉、控告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單位和個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 旅遊經營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不得從事與經營範圍不相符的業務;
(二)不得以違法手段招徠旅遊者;對本單位內發生的違法犯罪活動應當制止並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三)公開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手段欺騙、誤導旅遊者;嚴格履行合同約定的服務項目、服務標準和服務價格,除不可抗力外,不得擅自改變;
(四)尊重旅遊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權利,不得引誘、糾纏或者強制旅遊者購買旅遊商品、接受服務;
(五)不得以合同約定或者其他形式將經營風險轉移給旅遊者;
(六)接受旅遊主管部門對其服務質量、旅遊安全、服務收費和其他經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報送旅遊統計報表等資料;
(七)建立安全保衛制度,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及時告知旅遊者旅遊過程中可能發生的危險,當危險發生時,應當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
(八)誠實信用、公平競爭,不得以低於正常成本的價格進行招徠或者競銷,不得以任何形式擾亂旅遊市場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