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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局對網約車的新規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提到,從事網約車的駕駛員需與網約車經營者簽訂勞動合同。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向企業註冊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後,方可開展相關業務。有專家提到,如果按照此規定,網絡經營者可能要在2800余個縣市進行網絡信息服務備案,而將給平臺以及地方政府增加大量不必要的行政成本。

法律依據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壹致,並將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誌、上網日誌、網上交易日誌、行駛軌跡日誌等數據並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