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是信托業務的關系人之壹,接受信托並按約定的信托條件,享受對信托財產進行管理和處理的人。
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管理,是指不變更財物或權利的性質,而只對財產現狀進行利用、改良、維護和保存; 受托人對信托財產的處理,指受權對信托財產進行財物或權利的變更或消除的行為。
受托人從事管理或處理財產時,必須嚴格遵循信托人的信托目的,對受益人的利益負責,不能借機為其自身謀利益。受托人可以由法人承當,也可以由自然人擔任。受托人和信托人可以為同壹人,例如宣言信托。
作為受托人的自然人,應該是具備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而限制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的人,例如未成年人、破產人等都不允許充當受托人。
委托人是指委托他人為自己辦理事務的人。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委托人是指依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可以進行證券買賣的自然人或法人。 是指委托公司拍賣其享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的拍賣物品或財產權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亦稱賣家)。
相關案例
方某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看中本市某處房屋,該房屋是公有住房,中介公司稱該房屋的承租人陳某已與中介簽訂《委托協議書》,委托中介公司出售該房屋並代辦房產證。
隨後中介公司向方某出示了陳某交給中介公司的自己的身份證、圖章等證件,以陳某的名義與方某簽訂《房屋定購協議書》,總價為55萬元。當日,方某支付給中介公司定金5萬元。此後,中介公司告知陳某不願出售該房屋,只能退回其定金5萬元。
方某認為陳某與中介公司之間存在委托代理關系,雙方簽訂的《房屋定購協議書》合法有效,應再賠償自己5萬元。但陳某認為其並未與方某訂立《房屋定購協議書》,該協議書上的簽名不是自己本人所寫,該協議書應屬無效。無奈之下,方某起訴到法院,要求陳某按定金罰則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