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糧食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濮陽縣人民政府采納審計建議,出臺了相關法律,進壹步加強該縣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2021年下半年,濮陽縣審計局在對該縣糧食系統2018至2020年度財務收支審計中,發現存在“違規擔保造成國有資產流失、閑置產後服務設備、擅自出租項目建設配套設備”等問題。對此,審計建議加強對糧食企業資產監管、盤活閑置服務設備、規範出租資產行為,並制定完善糧食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該縣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審計建議,組織縣發改、財政、國有資產管理及糧食企業主管部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了相關規定明確要求建立資產管理定期報告制度,實行資產管理專人負責制,建立健全資產臺賬;對閑置資產出租,對確需盤活、出售或置換的審批程序和處置權限作出了具體規定。同時,該辦法還對資產監管的第壹責任人、主管部門、監督管理部門的責任和因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賠償責任和法律責任進行了明確。

糧食企業資產管理辦法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1.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的賬務處理問題;

2.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的購置、處置問題;

3.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的出租、出借問題;

4.監管責任問題。

法律依據:

《糧食收購條例》

第壹條為了加強糧食收購管理,維護糧食市場秩序,保障糧食供應,保護農民和其他糧食生產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小麥、玉米、稻谷以及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糧食品種的收購活動。

第三條收購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糧食收購政策。

國家為掌握必要的商品糧源,實行糧食定購制度。定購糧的收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農民完成國家糧食定購任務並留足自用和自儲糧食後出售的余糧,由國有糧食收儲企業敞開收購。

第三條收購糧食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價格政策。

法律依據

《濮陽縣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管理辦法》

第壹條 為切實加強我縣國有糧食企業資產監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十壹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通過)、《濮陽縣國有資產出租出借暫行管理辦法》(濮縣政文〔2010〕137號)等文件規定,結合我縣糧食系統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國家所有、分級管理、授權經營、分工監督”的原則。縣糧食事業部門經授權代表縣政府行使糧食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對我縣糧食企業國有資產的運營和利潤分配進行監督。

第三條 堅持“國有資產保全”的原則。國有糧食企業必須確保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通過強化企業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創新運行機制、挖掘內部潛力、拓展業務範圍等措施,有效促進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