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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會議開完後能拿錢嗎

壹、債權人會議開完後能拿錢嗎

第壹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後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壹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第壹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並主持,應當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壹)擬訂第壹次債權人會議議程

(二)向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必須到會

(三)向債務人的上級主管部門、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代表發出通知,要求其派員列席會議

(四)通知破產清算組成員列席會議

(五)通知審計、評估人員參加會議

(六)需要提前準備的其他工作。

二、債權人會議壹般包括以下內容:

(壹)宣布債權人會議職權和其他有關事項

(二)宣布債權人資格審查結果

(三)指定並宣布債權人會議主席

(四)安排債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接受債權人詢問

(五)由清算組通報債務人的生產經營、財產、債務情況並作清算工作報告和提出財產處理方案及分配方案

(六)討論並審查債權的證明材料、債權的財產擔保情況及數額、討論通過和解協議、審閱清算組的清算報告、討論通過破產財產的處理方案與分配方案等。討論內容應當記明筆錄。債權人對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組登記的債權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查並作出裁定

(七)根據討論情況,依照企業破產法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表決。

以上第(五)至(七)項議程內的工作在本次債權人會議上無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債權人會議繼續進行。

三、破產債權人會議有哪些職責

1、核查債權;

在債權人會議上,所有的債權證明材料都要向全體債權人出示,供所有債權人查閱,其他債權人可以對證明某項債權是否成立、是否合法、發生的時間、數額的大小、有無財產擔保、是否是連帶債權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向債權的申報人進行詢問,也可以提出異議。

2、對選任管理人和管理人報酬的監督;

3、選任和撤換債權人委員會成員;

4、決定債務人是否繼續營業;

5、通過重整計劃;

6、通過和解協議;

和解協議是清償債務的協議,壹般要求債權人作出適當讓步,放棄部分債權,因而和解協議必須由債權人會議決議。

7、通過債務人財產的管理方案;

8、通過破產財產的變價方案;

9、通過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

10、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債權人會議行使的其他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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