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搶小孩判拐賣兒童罪,拐騙兒童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家庭關系和兒童的合法權益。拐騙的對象是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拐賣兒童罪,是指用蒙騙、利誘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行為。
其中的拐賣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兒童的行為之壹。只要實施了前述壹種行為,即以拐賣兒童罪論處。
擴展資料:
量刑標準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第240、241、242條對拐賣兒童罪有如下表述(註:因《刑法》將拐賣婦女、兒童列壹起表述,此有刪節,只保留拐賣兒童內容):
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拐賣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拐賣兒童三人以上的;
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兒童的;
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造成被拐賣的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將兒童賣往境外的。
百度百科-拐賣兒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