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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代理記賬資格實行什麽制

近期,財政部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以下簡稱原《辦法》)進行了修訂,以財政部令第80號發布了新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將於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面總結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新《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給出的回答。

問:請介紹修訂出臺新《管理辦法》的背景和過程。

答:《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規定,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為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1994年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2005年對其修訂後印發了財政部第27號令,即原《辦法》,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條件、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代理記賬業務委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對代理記賬機構的監管要求。

經過20年發展,全國代理記賬機構達1萬多家,從業人員近10萬人,業務收入近百億元,形成了壹支新興的會計服務力量。

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短缺的矛盾,規範了會計基礎工作,提升了我國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在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壯大,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國務院加快推進行政審批制度和商事制度等壹系列改革,要求我們進壹步改進代理記賬資格管理和代理記賬行業監管。

2014年8月以來,財政部聯合相關部門先後赴廣東、上海、北京等地開展調研,聽取代理記賬機構、小企業以及地方財政、稅務、工商等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

2015年6月,財政部印發了《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反饋的意見修改後形成《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

2015年9月,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集中研究討論《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會後根據專家意見對修訂草案予以完善,報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最終形成新《管理辦法》。

2016年2月17日,新《管理辦法》以財政部令第80號正式發布。

問:與原《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答:新《管理辦法》***30條,與原《辦法》相比,主要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放寬市場準入門檻,簡化資格申請要求。

2014年11月24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將“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後置審批事項。

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條件相應進行了調整,同時進壹步放寬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並將申請代理記賬資格應提交的六項材料簡化為四項。

此外,為方便申請人開展業務,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支機構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向其審批機關辦理備案即可,其新設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是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了《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規定企業應當自行政許可取得、變更、延續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為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新《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審批機關在批準代理記賬資格後,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示;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審批機關也應及時向社會公示。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寬進嚴管”的要求,新《管理辦法》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強化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後續監管,加大了對無證經營、違規經營的處罰力度。

對於無證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查處。

對於違規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列入重點關註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示。

四是加強行業自我約束,發揮行業組織作用。

行業自律是實現社會***同治理,推動市場主體自我約束、誠信經營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補充。

為更好地提升行業組織參與市場監管能力,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等方面的作用,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範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問: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管理有什麽新的要求?答: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管理有兩項重大改革:壹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再受區域限制,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由遷出地審批機關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即可,代理記賬機構無需重新申請證書。

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壹印制改為財政部統壹規定樣式。

新《管理辦法》實施後,財政部將不再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改由各地財政部門根據財政部規定的統壹樣式自行印制。

問: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要求,請介紹壹下具體內容?答:隨著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壹些規模較大的代理記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目前,各地區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要求尚不統壹,在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代理記賬機構的跨區域發展。

為此,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有關要求:壹是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二是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三是代理記賬機構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壹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問:財政部對貫徹落實新《管理辦法》有哪些要求?答:壹是做好宣傳培訓和制定配套措施。

各省級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各市、縣級會計管理機構和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的培訓,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在寬松準入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信息報告和公示義務,增強代理記賬機構信息的透明度;同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監管制度,配備必要的執法力量,強化後續監管。

二是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各地財政部門應在積極推行代理記賬資格審批信息化管理的基礎上,建立與相關監管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依托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及時獲取擬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機構的工商登記信息和反饋代理記賬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門合作機制,發揮協同監管合力。

三是加強行業宣傳力度。

各地財政部門應通過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增強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進壹步提高代理記賬的社會認可度;代理記賬機構自身應註重品牌宣傳,主動宣傳代理記賬的工作方式和主要優勢。

四是註重發揮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各地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好對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督責任,引導和鼓勵本地區代理記賬機構自願有序加入本地區行業協會,發揮和借重行業協會在權益保護、信用評價、糾紛處理、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監管和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