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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司管理規定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強對保險公司的監督管理,維護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是全國商業保險的主管部門根據國務院授權,依法對保險公司履行監管職責。第三條 保險公司依法開展保險業務活動,不受各級政府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預。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是指經保險監管部門批準設立,並依法登記註冊的各類商業保險公司。

本規定所稱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是指保險公司申請設立,依法經營保險業務的分公司、支公司、營業部。除經中國保監會批準外,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不得為其他形式。

本規定所稱保險機構是指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第二章 保險機構第五條 設立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設立分支機構必須經中國保監會批準。

非經中國保監會批準,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經營或變相經營商業保險業務。第六條 設立保險公司應符合下列原則:

(壹)遵守保險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

(二)有利於我國保險市場和金融體系的穩定;

(三)保險與銀行、證券分業經營財產保險業務與人身保險業務分業經營;

(四)合理布局、公平競爭。第七條 申請設立保險公司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在全國範圍內經營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五億元;在特定區域內經營業務的保險公司,實收貨幣資本金不低於人民幣二億元;

(二)保險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必須符合中國保監會規定的任職資格;

(三)經營壽險業務的全國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三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經營壽險業務的區域性保險公司,至少要有壹名經中國保監會認可的精算人員;

(四)具有與其業務規模和人員數量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辦公設備;

(五)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應為企業法人或國家允許投資的其他組織;股東資格應符合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具備的其他條件。第八條 申請籌建保險公司應報送下列文件壹式三份:

(壹)籌建申請報告;

(二)可行性報告;

(三)籌建方案;

(四)投資人股份認購意向書及其背景資料,包括機構性質、組織形式、成立時間、審批部門、法定代表人註冊資本;

(五)籌建負責人和擬擔任保險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的簡歷及本人認可證明;

(六)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九條 中國保監會自收到籌建保險公司申請文件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逾期未答復的,視為不批準。

申請未獲批準的,申請人壹年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的申請。第十條 經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保險公司,應在六個月內完成籌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籌建工作的,原批準籌建文件自動失效。經籌建人申請,中國保監會批準,籌建期可延長六個月。

籌建機構在籌建期間不得從事任何保險業務經營活動。第十壹條 籌建完成後,保險公司可以提出開業申請,並向中國保監會提交下列文件壹式三份:

(壹)開業申請報告;

(二)中國保監會認可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資本金入賬原始憑證復印件;

(三)擬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簡歷、公司部門設置及人員基本構成情況;

(四)營業場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證明文件;

(五)公司章程(草案);

(六)三年經營規劃和分保方案;

(七)擬經營險種的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

(八)計算機設備、軟件配置情況的報告;

(九)中國保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十二條 保險公司可以根據業務發展需要申請設立分支機構。分支機構應采取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營業部的形式。

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總部負責管轄總公司所在城市的支公司、營業部,總公司所在地不再設立分公司。第十三條 保險公司以本規定第七條第(壹)項規定的最低資本金額設立的,全國性公司可以申請設立三家分公司,區域性公司可以申請設立兩家分公司;此外,每申請增設壹家分公司或省級以上分支機構,應當增加資本金至少人民幣五千萬元。

申請增設分支機構時,保險公司資本金額已達到前款規定的要求的,可不再增加相應的資本金。

全國性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人民幣十五億元,區域性保險公司資本金達到人民幣五億元,在償付能力充足的情況下,增設分支機構可不再增加資本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