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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是中國人民銀行於2003年以中國人民銀行令[2003]第5號發布的制度文件。

《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經2002年8月21日第34次行長辦公會議通過由中國人民銀行於二○○三年四月十日頒布實施,***計七章七十壹條。

2005年1月19日以銀發〔2005〕 16號印發《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自2005年1月31日起施行

中國人民銀行(The People's Bank Of China,英文簡稱PBOC),簡稱央行,是中華人民***和國的中央銀行,為國務院組成部門。在國務院領導下,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

1948年12月1日,在華北銀行、北海銀行、西北農民銀行的基礎上在河北省石家莊市合並組成中國人民銀行。1983年9月,國務院決定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國國家中央銀行職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至此,中國人民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

中國人民銀行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在國務院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執行貨幣政策,履行職責,開展業務,不受地方政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人民銀行的歷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國內革命戰爭時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開的“全國蘇維埃第壹次代表大會”上,通過決議成立“中***蘇維埃***和國國家銀行”(簡稱蘇維埃國家銀行),並發行貨幣。從土地革命到抗日戰爭時期壹直到中華人民***和國誕生前夕,人民政權被分割成彼此不能連接的區域。各根據地建立了相對獨立、分散管理的根據地銀行,並各自發行在本根據地內流通的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