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津貼。
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住房、醫療等補貼、補助。
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優秀、稱職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
公務員工資應當按時足額發放。
釋義本條是關於公務員工資構成的規定。
壹、公務員的基本工資。與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確定的工資制度相比,本法確定的工資制度,歸並簡化了工資結構,將基本工資由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四結構”歸並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結構”。也就是公務員的工資將由兩塊組成,壹塊反映職務,為職務工資;壹塊反映級別,為級別工資。職務工資主要是按照公務員的職務高低、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確定,是公務員工資制度中體現按勞分配的主要內容。級別工資即根據公務員的級別確定的工資。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其中,資歷包括公務員的學歷狀況、工作年限和任職年限等因素。級別工資也是體現按勞分配的重要內容。設置級別工資的好處在於:第壹,由於國家機關幹部90%以上是科級以下的人員,而機關領導的職數是有限的,受機構規格的限制,有相當壹部分人員難以晉升更高職務。通過設置級別工資,能夠使機關工作人員不提升職務也能享受晉升級別而提高工資待遇,從而避免為解決待遇問題而濫提職務和隨意將機構升格等弊端,有利於鼓勵公務員在壹個工作崗位上安心工作,減少跑官要官現象,加強公務員隊伍的職業化建設。第二,有利於克服工資“平臺”問題,更好地貫徹按勞分配原則。同壹職務層次的公務員的工作年限、任職年限、承擔的責任和能力等各不相同,通過設置級別工資可以反映同壹職務層次公務員的差別。
二、津貼的種類。津貼是根據不同公務員的不同情況給予的補貼。公務員津貼是公務員工資的壹種補充形式,工資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公務員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地區附加津貼和艱苦邊遠地區津貼、崗位津貼等。
1.地區附加津貼,主要反映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消費水平等方面的差異,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和生活費支出等因素確定標準,同時還考慮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水平與企業職工工資水平的差距確定。實行地區附加津貼,可使不同地區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提高與經濟發展聯系起來,能夠體現不同地區經濟發展及物價變動情況的差異。
2.艱苦邊遠地區津貼,主要體現不同地區自然、地理環境的差異,根據不同地區的地域、海拔高度、氣候以及當地物價等因素確定。艱苦邊遠地區津貼是對在艱苦邊遠環境下工作的公務員額外勞動消耗和特殊生活費支出等的適當補償。建立這項津貼,體現不同地區在自然地理環境等方面的差異,有利於發揮工資的補償和導向作用,鼓勵人們到艱苦邊遠地區工作。
3.崗位津貼是國家對特殊工作崗位上工作的公務員支付的額外勞動報酬,根據公務員的工作崗位性質及工作條件確定。由於在不同崗位工作的人員,工作條件差異較大,因此,對在特殊崗位上工作的人員實行崗位津貼,有利於更好地體現按勞分配原則,鼓勵和吸引特殊人才。崗位津貼是與崗位相聯系的,公務員離開該崗位後,相應津貼即行取消。
三、公務員的住房、醫療補貼、補助。我國現行的公務員工資水平,沒有完全反映公務員的住房需求。長期以來,我國公務員的住房消費采取實物分房的方式解決。這種形式弊端甚多。上世紀九十年代以來,國家實行住房制度改革,相繼取消實物分房,采用貨幣化補助的形式。目前在這壹領域裏,各個地方、各個單位的做法還不完全統壹。有的是在職工購買住房時,由單位壹次性給予資金補助。有的是由單位建設購買住房後,再按壹定的優惠價格出售給職工。這裏都含有金額不等的住房補貼、補助。國家為了積極推進住房制度改革,還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住房公積金由職工和單位按工資的壹定比例(不得低於當月職工工資的5%)交納儲存,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屋。
公務員醫療補助是在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基礎上對公務員的補充醫療保障,是保持公務員隊伍穩定、廉潔,保證黨政機關高效運行的重要措施。根據2000年由勞動保障部、財政部提出的,經國務院批準的公務員醫療補助的意見,補助水平要與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財政負擔能力相適應,保證公務員原有醫療待遇水平不降低,並隨經濟發展有所提高。補助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具體籌資標準應根據原公費醫療的實際支出、基本醫療保障的籌資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等情況確定。補助經費專款專用、單建賬戶,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分開核算。
四、公務員的獎金。獎金是根據按勞分配原則采取的作為工資補充的勞動報酬形式,是對工作認真負責、工作成績顯著的公務員的物質獎勵。壹獎金的發放辦法必須體現獎勤罰懶、獎優罰劣。不能搞平均分配,人人有份。否則,發揮不了應有的激勵作用。獎金不是工資構成的壹部分,而是工作優異的壹種獎賞。根據本條的規定,公務員在定期考核中被確定為稱職和優秀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年終獎金。根據現行有關規定和做法,年終獎金壹次性發放,數額按公務員本人月工資的壹定比例計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