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工資總額與運輸收入掛鉤部分,按當年管內收入(包括電力附加費)比核定基數增加部分的10%和當年直通收入經核定基數增加部分的20%,增加效益工資。當年管內和直通收入比核定基數減少時,按相同比例扣減效益工資。
(二)工資總額與換算周轉量掛鉤部分,浮動比例為0.5:1。
(三)工資總額與勞動生產率掛鉤部分,運輸企業當年新增效益工資的30%,與各鐵路局當年換算勞動生產率環比指數掛鉤。第五條 工效掛鉤基數的核定
(壹)運輸收入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調整數進行核定。
(二)換算周轉量基數,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調整數進行核定。
(三)工資總額基數,以鐵道部按掛鉤指標結算的上年度工資總額為基礎,加上按政策規定當年允許核入基數的工資總額進行核定。第六條 工效掛鉤基數的調整
為鼓勵各單位大力減人提效,目前原則上仍實行“增人不增工資,減人不減工資”的政策。遇下列情況時,可相應調整掛鉤指標基數:
(壹)在部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內,按國家政策規定接收的復員、退伍軍人、軍隊轉業幹部、大中專畢業生,當年所需工資按實際發生數在掛鉤工資總額外單列,下年度按接收人數和核定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入基數。
(二)列入部定大中型新建、擴建、改建項目交付運營(臨管)時,當年增人所需工資按核定數在掛鉤工資總額外單列,下年度核入工資總額基數,同時相應調整掛鉤指標基數。調整方法如下:
1、新建鐵路(包括單線和雙線)。運輸收入按交付運營時核定的計劃數核定;運量按交付運營(臨管)第二年的計劃運量並考慮實際情況核定;工資總額按核定的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核入;對交付運營(臨管)核定的運量與設計近期運量之間的差額,應按每條新線的實際情況制定運量增長的比例系數,隨著運量的增長按系數相應調整到設計近期水平,對運輸收入也相應調整。
2、增建第二線和鐵路電氣化(包括隨電氣化技改項目)以及部定大、中型技術改造項目。工資總額按交付運營當年核定增加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核定。運輸收入和換算周轉量原則上按該鐵路所在分局上年運輸人員全員人均運輸收入額和運輸人員全員勞動生產率,與核定增加的職工平均人數分別計算,並相應調整運輸收入和換算周轉量基數。
3、客運、貨運、客技站以及主要為本局服務的地區性編組站投產,原則上不調整工資總額基數。路網性編組站和較大的客運、貨運、客技站投產,按交付運營當年核定增加的職工平均人數、工資總額的30%-70%調整工資總額基數。
4、新增機械保溫車,按投產當年核定增加的職工平均人數和平均工資調整工資總額基數。
(三)新增路外廠、礦企業專用線代辦維修人員,當年按鐵道部批準增加人數的工資總額在掛鉤工資總額基數外單列,下年度按上年批準人數和核定的平均工資計算的工資總額,核入工資總額基數。
(四)新增開跨局旅客列車所需人員的工資總額,由部統壹調整。
(五)路局間管界調整,由相關局按照調整後運輸收入、換算周轉量和人員工資的變化情況作相應調整。
(六)對個別因政治、軍事、國民經濟總體布局需要設立,自身效益較差的項目,酌情給予壹定的工資補貼。第七條 工效掛鉤的考核
(壹)完成鐵道部下達的盈虧計劃的,按實際比計劃增盈(或減虧)額的50%增加工資。完不成盈虧計劃的,按實際比計劃減盈(或增虧)額等額扣減工資。
(二)完不成國家指令性任務的單位,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資。
(三)發生行車責任重大、大事故,按事故直接經濟損失金額的比例(最多10%)扣減當年掛鉤應提工資。發生職工傷亡事故的,按鐵道部〔84〕勞人字1878號文件第四條規定罰款數額的100%,扣減當年掛鉤應提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