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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開指南

壹、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促進政府行為公正透明,規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機關,是指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派出機構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職能的組織。

二、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機關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職責或提供公***服務過程中產生、收集、擁有和整合的與經濟、社會管理、公***服務相關的文件、數據、圖表等信息資料。

三、政府機關是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人,依法履行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是政府信息公開權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機關提出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

四、政府信息以公開為原則,不公開為例外。

政府信息公開應當遵循合法、及時、真實、公正和便民的原則,誰公開誰負責。

五、政府機關應當指定本機關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機構和人員,負責本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事宜,受理和處理向本機關提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保管、維護和更新本機關的政府信息,編制本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目錄和本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六、政府機關按本規定主動向社會公開信息實行無償服務。

七、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和縣市區人民政府辦公室主管本行政區域內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八、市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市政府辦公室、市信息主管部門、監察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急有關部門組成,負責研究、協調推進政府信息公開過程中的重要事項。

九、政府機關應當主動向社會公開下列政府信息:

(壹)管理規範和發展計劃方面

1、政府機關制定的規章制度、規範性文件以及與經濟、社會管理、公***服務相關的其它文件;

2、事關全局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相關政策;

3、經濟社會發展規劃、計劃及其執行情況;

4、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5、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

6、與人口、地理、自然資源、經濟發展相關的基本情況。

(二)與公眾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方面

1、影響公眾人身和財產安全的疫情、災情或者突發事件的預報、發生及處理情況;

2、扶貧、優撫、教育、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等方面的標準、條件及實施情況;

3、土地征用、房屋拆遷的批準文件、補償標準、安置方案;

4、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和分配情況,廉租住房的租金補貼發放對象;

5、行政許可事項的依據、條件、程序及行政收費項目的依據和標準;

6、稅費征收及其減免政策的執行情況;

7、向社會承諾辦理的事項及其完成情況。

(三)公***資金使用和監督方面

1、重大基礎建設項目的公開招標、中標及工程進展情況;

2、政府采購的目錄、限額標準、采購結果及監督情況;

3、重要專項基金、資金的使用情況;

4、國有企業的改制和國有資產的產權轉讓情況;

5、政府財政年度預算、決算及審計情況。

(四)政府機構和人事方面

1、政府機關的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系方式;

2、政府機關的職能職責、辦事條件、辦事程序、辦事期限、監督救濟途徑;

3、政府機關有關領導的姓名、分工、聯系方式;

4、國家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招考錄用以及公開選拔幹部的條件、程序、結果.

(五)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事項

十、政府機關擬作出的決策、制定的規定或者編制的規劃、計劃、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在正式決定前,起草機關或者決定機關應當將草案向社會預公開,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十壹、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開:

(壹)屬於國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業秘密的;

(三)涉及個人隱私的;

(四)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後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規規定免予公開的其他情形。

十二、政府機關應保證其所發布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有效性和真實性,所發布的政府信息內容發生變化時應及時更新。

十三、依據本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通過以下壹種或幾種方式予以公開:

(壹)渭南市人民政府;

(二)《渭南政報》或其他公開發行的政府信息專刊;

(三)《渭南日報》、渭南電視臺、渭南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

(四)市政府新聞發布會;

(五)政府機關信息公告欄及信息公開服務熱線;

(六)市檔案館及政府機關檔案室文件查閱服務;

(七)市政府行政服務中心的辦事窗口;

(八)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協報告、通報工作;

(九)公民經過申請旁聽政府常務會議有關議題;

(十)其他便於公眾及時準確獲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十四、屬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政府機關應當在信息生成後及時公開,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時公開的,公開時間不能遲於信息生成後的15日。

政府機關未履行主動公開義務的,公開權利人可以以口頭、書面、電子郵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政府機關履行主動公開義務。政府機關應當在接到公開要求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

公開權利人要求公開的內容已經公開的,政府機關應當給予指引。屬於其他部門主動公開義務範圍的,受理部門應當告知公開權利人。

十五、公開權利人要求獲得政府機關主動公開範圍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政府網站申請、信函、電報、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政府機關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組織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證明、聯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

十六、政府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及時登記,並自接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公開。決定公開的,應當在決定作出後的5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情況復雜的,經政府機關信息公開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將期限延長至10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申請人。決定不予公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向有關監督機關反映。

十七、政府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應當方便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應申請人的要求,政府機關可以提供打印、復制等服務,費用按成本收取,收入上繳財政。申請人要求出具查閱證明的,政府機關應當提供。

十八、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於受理機關掌握範圍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能夠確定該信息掌握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聯系方式。

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機關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申請公開的內容不明確的,受理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更改、補充申請。

十九、政府機關答復申請人不予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償服務或者變相有償服務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