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當事人的戶籍信息(如身份證、戶口簿、派出所出具的戶籍信息)。
二是證明當事人經常居住地(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壹年以上)的材料:
1.居委會開具的居住證明;
2.派出所出具的暫住證信息。
三是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報告。
四是合同中約定的爭議解決條款或載明的其他涉及到管轄的內容。
管轄權異議需提交材料如下:
1、管轄權異議申請書,寫明本案具體的事由;
2、申請人或其他當事人身份、資格的證明材料等;
3、證明管轄權有誤的相關證據材料,包括相應法律依據。
訴訟管轄依據材料,是根據《民訴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因此,除非法律另外規定,壹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說明第壹審民事案件壹般都是由基層法院管轄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規定時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案件級別管轄幾個問題的批復》確定了管轄恒定的原則,具體內容如下:
1.在當事人雙方或壹方全部沒有履行合同義務的情況下,發生糾紛提起訴訟,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明確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應以合同總金額加上其他請求金額作為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如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應以其具體的訴訟請求金額來確定訴訟標的金額,並據以確定級別管轄,具體情況由司法機關認定。
2.當事人在訴訟中增加訴訟請求從而加大訴訟標的金額,致使訴訟標的金額超過受訴法院級別管轄權限的,壹般不再變動。但是當事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
按照級別管轄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上級人民法院交由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該下級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級人民法院審理。
對於管轄的具體事項和處理,是需要嚴格基於實際的訴訟管轄事項來進行處理,特別是不同的訴訟管轄事項所認定的處理情況是不同的,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處理不清楚的,可以在提出訴訟時咨詢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的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八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壹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壹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