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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鄉鎮企業職工崗位培訓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提高鄉鎮企業職工的政治、文化和業務素質,建立壹支穩定的、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有專業技術知識和業務管理能力的職工隊伍,保證鄉鎮企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鄉鎮企業職工是指在鄉鎮企業工作和勞動的人員。全省壹切鄉鎮企業(含鄉鎮辦、村辦、聯辦、戶辦企業)都必須執行本辦法。第三條 崗位培訓,是按照崗位職務的需要和條件,幫助鄉鎮企業職工具備和不斷提高履行職責的實際能力,而進行的有目的、有組織的定向培訓。第四條 崗位培訓的內容,包括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教育,文化基礎知識教育,技術理論和管理知識教育,實際操作和技能教育。第五條 各企業應將在崗人員全部列入崗位培訓範圍,按照不同層次,不同職能和不同工種的崗位規範要求,確定培訓目標和培訓方式,制定實施計劃和實現措施。第六條 進行崗位培訓應從生產實際出發,按需施教,學以致用,講求實效,使職工熟練掌握其所在崗位規定的應知、應會的知識和技能。第七條 各企業要建立、健全崗位培訓、考核使用、審批發證制度和崗位培訓管理檔案,互相銜接配套,做到教有所依,學有所循,考有所規,管有所據。第八條 實行持證上崗制度。在崗的職工,要按照崗位規範進行資格認定,取得合格證書,持證上崗。職工轉換崗位時,要按照新崗位的規範要求進行培訓,達到合格並領取證書後換崗。重要崗位的人員,除必須取得崗位合格證持證上崗外,還必須定期進行復核,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繼續在崗和任職。第九條 省、地(市)、縣鄉鎮企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鄉鎮企業的職工崗位培訓和實施監督、檢查等工作。第二章 崗位培訓的基本要求第十條 各鄉鎮企業的廠長(經理)經過崗位培訓後,必須達到中等文化水平,具備從事社會主義建設的革命事業心和責任感,有組織領導能力,善於經營管理,自覺維護集體和國家利益,有勇於為四化建設獻身的精神。第十壹條 企業的總工程師、總經理師、總會計師必須具備大專以上文化水平,掌握國內外先進管理知識和先進技術,熟悉本行業國內外的發展現狀及發展趨勢,以引導企業依靠科技進步推動生產力的發展。第十二條 企業內的中層領導和各職能人員著重自身業務能力的培訓,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水平,在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文化知識、專業知識和實際能力等方面達到本崗位的規範要求。第十三條 技術工人應進行文化補習和實際能力的培養,達到本崗位的規範要求。並開展技術等級培訓,開展高級技術工人、技師的系統培訓和傳統工藝技術的傳授。第十四條 特殊工種人員,包括采礦業中的礦長、技術員、安全員、放炮員;煙花爆竹行業的技術人員和操作工人;易燃易爆行業的工人及鍋爐工、壓力容器焊工等必須經過嚴格培訓,懂得本行本業本崗位的職業紀律、職業安全及有關政策、法規知識,達到崗位規範要求。第三章 企業崗位培訓的管理第十五條 各企業職工教育培訓須有明確的考核指標和標準,並納入廠長(經理)的任期目標責任。第十六條 企業要在定編、定員的基礎上,明確職責,制定崗位規範。第十七條 壹般職工崗位培訓的考核、發證工作由企業負責;企業廠長(經理)的考核、發證工作由縣級主管部門負責;特殊工種人員的考核、發證按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八條 崗位培訓要與職業教育相結合。凡吸收或新增技術工人,應從職業中學、技工學校的對口專業畢業生中擇優錄用,並實行“先培訓、後上崗”和持證上崗制度。新錄用職工在確定崗位後,走上崗位前要按照崗位規範進行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新建企業的技術員和各個崗位的職工須在企業投產之前培訓。第十九條 崗位培訓要與技術職稱評定和聘任相結合。凡未按要求參加崗位培訓,並取得崗位合格證書者,不能評聘。第二十條 各企業按有關規定提取教育經費的留用部分,要全部用於職工培訓,不準挪用濫支。第二十壹條 小型鄉鎮企業無力單獨進行職工培訓的,應由鄉鎮企業辦公室負責集中培訓,所需經費在受訓職工企業教育留成經費中開支。第二十二條 各企業要配設相應的崗位培訓管理人員和職能結構。具體要求是:產值不足100萬元的企業,要有人兼管;產值100萬元以上的企業,配備專幹;產值300萬元以上的企業,設職能科室,建立職工培訓業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