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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和分包方的區別

法律分析:1、外包是指企業動態地配置自身和其他企業的功能和服務,並利用企業外部的資源為企業內部的生產和經營服務。

2、“承包”準確的說應是“承包經營管理”,是指企業與承包者間訂立承包經營合同,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全部或部分在壹定期限內交給承包者,由承包者對企業進行經營管理,並承擔經營風險及獲取企業收益的行為。

3、分包是指從事工程總承包的單位將所承包的建設工程的壹部分依法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單位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壹條 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支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數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支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