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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舊址的經營範圍及主要業務

中央銀行經營範圍及主要業務:發行貨幣、普通和冠有地名的兌換券,支持北伐戰爭的軍用券;改鑄民國13年版毫銀,發行民國17年版銀毫;各種貨幣的兌換業務;代理國庫、省金庫收解;辦理各機關、團體、私人的存款和匯款;放款,主要對機關、團體臨時周轉性貸款。民國十六年(1927年),南京設國民政府後,在上海增設中央銀行。廣州的中央銀行遂於民國十八年(1929年)3月改稱廣東中央銀行,民國二十壹年(1932年)1月又改稱廣東省銀行。

日軍入侵廣州後,原設的中央銀行分支機構逐壹撤退。民國三十四年(1945年)8月日本投降後,中央銀行廣州分行(今長堤現廣東省醫藥公司大樓)復業,馮成功為經理。隨後,於民國三十五年(1946年)遷址南堤現沿江中路193號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現址營業。它有權發行紙幣,以謀鞏固金融,配合軍事政治之推進

1993年廣州市政府公布為市級文物保護單位,2002年7月廣東省政府公布為廣東省級文物保護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