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是對現行刑法中不再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的有關條文,通過全國人大及其常設機構予以修改、補充,加以完善的刑法修正案。2020年12月26日,中華人民***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修正案(十壹)》
壹、將刑法第十七條修改為:“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二、在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之壹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三條之二:“對行駛中的公***交通工具的駕駛人員使用暴力或者搶控駕駛操縱裝置,幹擾公***交通工具正常行駛,危及公***安全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前款規定的駕駛人員在行駛的公***交通工具上擅離職守,與他人互毆或者毆打他人,危及公***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將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在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五、將刑法第壹百四十壹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假藥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假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六、將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修改為:“生產、銷售劣藥,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藥品使用單位的人員明知是劣藥而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七、在刑法第壹百四十二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四十二條之壹:“違反藥品管理法規,有下列情形之壹,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生產、銷售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禁止使用的藥品的;“(二)未取得藥品相關批準證明文件生產、進口藥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藥品而銷售的;“(三)藥品申請註冊中提供虛假的證明、數據、資料、樣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的;“(四)編造生產、檢驗記錄的。“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壹百四十壹條、第壹百四十二條規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