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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A有哪些以球員命名的規則?

在任何壹個行業,能被後人記住,就算是成功了。而在競技體育的舞臺上,創造紀錄,是最好被銘記的方式。以NBA球員為例,打出勁爆的表現,球迷們會印象深刻,例如科比單場81分,威少賽季場均三雙,庫裏單賽季402個三分球,都是球迷們津津樂道的話題。不過紀錄會被打破,有些球員,他們的名字甚至成為了規則,可以說是青史留名,下面就來看看5大以球員名字命名的條款,羅斯條款都是巨星,隆多改變聯盟規則。

伯德條款

大鳥伯德是超級巨星,當年凱爾特人為了留住他,超過工資帽續約,最終這也演變成了伯德條款。伯德條款適用於球隊老兵,只有在壹支球隊效力超過3年時間的球員,才能使用伯德條款。伯德條款可以超帽續約,薪水漲幅10.5%也比其他球隊更多,合同最長年限6年也比其他球隊更長,所以主隊能擁有更便利的續約條件。

雷吉米勒法則

作為90年代最優秀的射手,巔峰時期的米勒三分神準,他當年還有壹個絕活,那就是當防守人太過靠近時,會故意伸腿造犯規。在頻繁獲利之後,聯盟為了保證公平性,最終出臺了雷吉米勒法則。再想用這種假摔的方式來騙犯規,往往只會得到壹個進攻犯規,這也被外界稱為?雷吉米勒法則?。

阿裏納斯條款

在過去的規則裏,主隊和二輪秀的續約合同,是不能超過中產的。不過阿裏納斯的出現,打破了這壹規則。作為壹個二輪秀,阿裏納斯二年級就砍下了場均18.3分4.7籃板6.3助攻的巨星數據,當時勇士只能開出中產合同,但奇才開出了年薪超850萬的合同,最終挖走了阿裏納斯。勇士白白損失壹個優秀的球員,最終聯盟推出了阿裏納斯條款,這讓主隊也能開出大合同,不會錯失優秀的二輪秀了。

羅斯條款

2011年新勞資協議達成後,出臺了壹項獎勵條款,那就是羅斯條款。羅斯條款規定,在新秀期內拿到過MVP、或者2次入選年度最佳陣容、或者2次成為全明星首發,就可以激活羅斯條款,擁有簽超級頂薪的資格。能夠觸發羅斯條款的球員,可以說個個是巨星,現役杜蘭特、威少、格裏芬、利拉德等人就成功做到。

隆多條款

隆多是公認的組織大師,而他還曾改變聯盟規則。在12-13賽季,保羅打了70場比賽,場均9.7助攻,累計678個助攻。隆多只打了38場比賽,場均11.1次助攻,累計助攻420次。最終隆多當選為助攻王,不少球迷為保羅鳴不平,為了公平起見,聯盟此後出臺了隆多條款。球員只有參加70%的比賽,才能參與評選,若不足70%,就用總數據除以賽季70%的場次,確保獎項評選更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