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水法的特點如下:
1、高度體現了新時期的治水新思路,明確了水利事業可持續發展方向,為依法治水提供了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2、從法律上確定水利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的重要地位。
3、強化水資源統壹管理,理順水資源管理體制。
4、水資源管理重心從開發利用管理轉移到合理配置和節約保護,完成了重大轉變。
5、把節約用水放在突出位置,要求建設節水型社會。
1988年1月,《中華人民***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頒布實施,並經3次修訂。2016年7月2日,現行《水法》頒布實施。本法所述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水法規定:
1、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分級負責本轄區內水資源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
2、河湖管理範圍內涉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規劃同意書,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國家禁止在飲用水源保護區設置排汙口,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阻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及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4、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禁止圍湖造地,禁止圍墾河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