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賦予公民享有舉報、檢舉、控訴的權利,公民享有舉報權,當舉報人信息被泄露,有關部門將對泄露信息者進行核實並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舉報工作是依靠群眾查辦職務犯罪的重要環節,也是反腐敗鬥爭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我國反腐力度的不斷加大,檢察機關愈加註重依靠群眾力量查辦職務犯罪,重視和尊重人民群眾舉報權利、調動和保護人民群眾舉報積極性。
實名舉報的安全性和保密性是舉報人最關心的問題。相關規定提出,在鼓勵個人和單位依法實名舉報職務犯罪的同時,對保護、獎勵舉報人的各個環節都規定了嚴格的保密措施,將泄密的可能降到最低。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壹條 報案、控告、舉報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提出。接受口頭報案、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
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如果不願公開自己的姓名和報案、控告、舉報的行為,應當為他保守秘密。
《中華人民***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六條 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於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監察機關應當受理舉報並依法調查處理;對實名舉報的,應當將處理結果等情況予以回復。
監察機關應當對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予以保密,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六條 泄露舉報事項、舉報受理情況以及與舉報人相關的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關於保護、獎勵職務犯罪舉報人的若幹規定》第二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故意或者過失泄露舉報人姓名、地址、電話、舉報內容等,或者將舉報材料轉給被舉報人的;
(二)應當制作舉報人保護預案、采取保護措施而未制定或采取,導致舉報人及其近親屬受到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三)截留、侵占、私分、挪用舉報獎勵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發放舉報獎勵資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