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法官的條件有哪些
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產生,在司法機關(壹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國家審判權的審判人員,是司法權的執行者。
擔任中華人民***和國法官應具備以下條件
(壹)具有中華人民***和國國籍;
(二)年滿二十三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和國憲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體健康;
(六)高等政法大學、高等學校法律系本科畢業法學學士學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專業本科畢業具有法學專業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三年。獲得法學碩士學位、博士學位或者非法律專業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具有法學知識,從事法律工作滿壹年,其中擔任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應當從事法律工作滿二年。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壹)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職務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長:首席大法官;
副院長:壹級大法官至二級大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大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二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員:壹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壹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高級人民法院
院長:二級大法官;
副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庭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審判員:二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壹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中級人民法院
院長:壹級高級法官至三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二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副庭長:三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審判員:三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二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基層人民法院
院長:三級高級法官至四級高級法官;
副院長:四級高級法官至壹級法官;
審判委員會委員: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二級法官;
副庭長:四級高級法官至三級法官;
審判員:四級高級法官至四級法官;
助理審判員:三級法官至五級法官。
法律依據:
《法官法》
第二十六條
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法官等級分為十二級,依次為首席大法官、壹級大法官、二級大法官、壹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法官、壹級法官、二級法官、三級法官、四級法官、五級法官。
第八條
法官的職責:
1.依法參加合議庭審判或者獨任審判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以及國家賠償等案件;
2.依法辦理引渡、司法協助等案件;?
3.法律規定的其他職責。?法官在職權範圍內對所辦理的案件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