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案說法設立交強險的目的是保障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得到及時的救助,人們習慣上稱受害人為“第三者”。“第三者”的範圍究竟包括哪些人?在何種情況下算“第三者”,何種情況下不算“第三者”是值得探討的問題。“第三者”案件類型分析(壹)被保險人(駕駛員)在特定情況下可否成為“第三者”案例壹2010年11月2日,甲就其所有的貨車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了交強險和車上人員責任險合同,同年11月9日,甲駕駛該車送貨時,在某經營部院內停車,因未按操作規範將車熄火和掛擋停車即下車,導致車輛後溜並撞到走在車後與他人交談的甲,造成其受傷搶救無效死亡。事發後,甲的親屬起訴保險公司要求支付交強險保險金,保險公司則以甲不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第三者範疇拒絕賠償。案例二某市人民法院2008年審結壹起交通事故案,基本案情如下:孫某系王某的雇傭司機,王某的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某日,孫某駕駛裝載貨物的車輛外出,其將車開出院門後停車,然後離車去鎖大門,此時因超載車輛發生溜車,孫某被擠在大門垛處,當場死亡。孫某的親屬因此提起訴訟,將保險公司、王某列為***同被告,要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範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王某承擔相應雇主賠償責任。保險公司以孫某系合法駕駛人為由,提出不應賠償的抗辯。根據《機動車道路交通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交強險條例》),甲和孫某不屬於“第三者”。但是,本案爭議的焦點是被保險人(駕駛員)能否轉化為“第三者”的問題。(二)“車上人員”可否轉化為“第三者”1.車上摔下之人是否屬於“第三者”案例三2010年5月9日,謝某乘坐客車去縣城,在途中停車上下乘客時,因車門未關好,司機黃某即啟動車輛,致使車上乘客謝某從車上摔下受傷,經法院鑒定,謝某為十級傷殘。交警大隊認定涉案車輛駕駛員黃某負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涉案車輛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後雙方因賠償問題達不成協議,謝某於2010年6月23日將司機、涉案車輛的車主、涉案車輛的投保人及保險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四被告承擔賠償責任。案例四2010年6月1日18時許,姚-衛持K證駕駛其私有手扶拖拉機在行駛途中因劇烈顛簸,將搭乘在他右側座位上的妻子孫-梅摔倒在地。孫-梅遭手扶拖拉機右後側輪碾壓受傷,當日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但未對該事故作出責任分析與認定。手扶拖拉機在保險公司投保了限額為12.2萬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自2010年2月13日零時起至2011年2月12日24時止。2010年9月11日,姚-衛及其兒子向法院起訴,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孫-梅因交通事故損失合計17萬5914元中的11萬元。2.乘客為了避險跳車後身亡,是否屬於“第三者”案例五2008年10月7日,衛某乘坐鄭某駕駛的農用車返家,途經山路時,因該路段存在安全隱患,在車輛處於危險狀態時,衛某遂從駕駛室開車門跳到地面上,以求避免事故。但因車輛已失去了平衡,隨之朝衛某著地的方向翻滾,衛某因避讓不及,被事故車輛及車上木材碾壓致其當場死亡。事故經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為鄭某負全部事故責任;衛某無責任。衛某直系親屬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交涉交強險責任理賠事宜,被告以衛某為車上人員為由拒賠,原告遂訴至法院。3.司機跳車,倆乘客甩出車外被軋,乘客是否屬於“第三者”案例六黃某擁有的拖拉機於2009年6月1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2009年8月17日13時20分許,黃某駕駛裝載杉條的拖拉機搭載王某和劉某,行至壹下坡路段時,因道路呈“S”急轉彎下坡,車輛在倒車時方向失控滑出公路。黃某見狀立即打開左側車門跳下。車輛翻滾時,將王某、劉某甩出車外被軋,造成王某當場死亡,劉某構成壹級傷殘,拖拉機嚴重損壞。經交警認定:黃某對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傷者劉某以雇員受害賠償糾紛為由起訴死者王某的妻子,王某的妻子又以雇員受害賠償追償權為由起訴黃某,法院依法作出民事判決,判令黃某賠償死者王某的妻子因雇員受害賠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18萬余元,並賠償傷者劉某的護理費(按600元/月的標準)。黃某多次向某保險公司索賠,但某保險公司以死者王某、傷者劉某均系車內人員為由,不同意賠償保險金。“第三者”範圍的相關規定1.《保險法》的規定《保險法》第65條規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於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得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交強險在性質上屬於責任保險,所以,《保險法》第65條對交強險是適用的。2.《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第4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第49條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壹人時,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壹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傷亡,是壹種侵權行為。《侵權責任法》第48條的規定屬於準用性規範,即交通事故造成的事故傷害準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不再適用《侵權責任法》。3.《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簡稱《道交法》)的規定《道交法》第17條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道交法》是制定《交強險條例》的依據,所以,《交強險條例》的內容不能違背《道交法》的立法精神。4.《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定《交強險條例》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交強險條例》第42條第2款規定:“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依照上述規定,交強險的受害人應排除本車人員、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交強險的保障範圍是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從這裏可以看出,並非所有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都屬於交強險保障對象的法定範圍,被保險車輛的“本車人員”依法被排除在外。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4條:“交強險合同中的被保險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投保人是指與保險人訂立交強險合同,並按照合同負有支付保險費義務的機動車的所有人、管理人。”第5條:“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這壹保險條款更加明確了“第三者”的含義。仔細研究上述規定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的範圍最小,即把車上人員(駕駛員、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無論其處於車內還是車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觀點之爭實踐中,對交強險中第三者範圍的認定問題,即第三者身份的確定標準和駕駛員、車上人員是否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向第三者轉化的可能也是壹個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壹種觀點認為,根據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第三者範圍的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這是多數保險公司采用的保險條款),由此可知,被保險人或駕駛員以及車上人員不屬於第三者。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者身份的確定,主要應依照其對車輛的操作和控制狀況來進行。駕駛員身份的判定,應依照事故發生時其是否實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輛或者有能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來確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駕駛員及其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責任範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的發生,因此應根據具體情況來認定。第三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和駕駛員無論何種情況均不能成為本車交強險的賠付對象,但車上其他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轉化為“第三者”。
法律客觀: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指的是誰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及其財產和保險車輛上所有人員與財產以外的他人、他物。所謂“所有人員”,車上的駕駛員、售票員、裝卸工、乘客、搭客等,這些人不屬於第三者,但下車後除駕駛員外,均可視為第三者。私人車輛的被保險人及其家屬成員都不屬於第三者。至於保險車輛上的財產,是指被保險人及其駕駛員所有或其代管的財產,這些財產均不屬於第三者責任。下面是第三者責任險中“第三者”在有關法律法規中的規定:保險可分為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責任保險是財產保險中的壹種,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印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解釋〉和〈機動車輛保險費率解釋〉的通知》,將第三者責任險定義為:保險車輛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保險合同的規定給予賠償。《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三條規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第六條又規定,保險車輛造成下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不論在法律上是否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壹)被保險人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二)本車駕駛人員及其家庭成員的人身傷亡、所有或代管的財產的損失;(三)本車上其他人員的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綜上所述,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險人與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險車輛下的人員或財產遭受損害的受害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