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二百年前美國剛建國時,美國的先賢就設計了'選舉人'制度,當時主要目的是為了防止政客向選民虛假承諾騙取選票,由'選舉人'間接選總統,以避免弊端。但今天這層意義已消失,它和間接選舉無關,也沒有實際的選舉人,只有'選舉人票'。這種制度主要是為了尊重各州的權利,它是美式民主的放權、尊重地方州權的體現。
美國壹直有人認為'選舉人'制度不合理,呼籲廢除,改采全國按人頭計票制度,誰獲多數票誰當選。據《選舉團和憲法》(ElectoralCollegeandtheConstitution)作者、丹佛大學法學教授哈德維(RobertM.Hardaway)的研究,過去兩百多年裏,美國國會曾有700多項法案要取消'選舉人'制度,但最後都以失敗告終。以200年計算,等於平均每年就有近4次,但為什麽都沒有通過?
原因是,美國先賢設計的這種選舉制度不僅適合美國聯邦制的國情,並且更體現民主的真諦﹕在服從多數的同時,能夠尊重少數。
美國先賢對制度的設計,重點是強調地方分權,而不是中央集權,其憲政理念是把權力下放到各州,並保證大州小州在聯邦層次上權利平等。例如,美國參議院權力比眾議院更大,但參議員的產生,和州的大小、人口多寡毫無關系,而是硬性分配,每州兩名。加州人口是羅得島州的60倍以上,但這最大和最小兩個州的聯邦參議員人數完全壹樣。美國建國之初那些小州同意加入聯邦,條件之壹就是保證它們和大州有平等權利,並實行'選舉人'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