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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權力,什麽是義務?

1.權利與權力權利與權力是有差異的。在探討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時,不可將權利與權力混淆。權力壹般是指政治上的強制力量、職責範圍內的支配力量。如掌權、當權、職權等的"權",應是指權力。而權利有兩個含義:壹是指權勢與獲利,《如鹽鐵·禁耕》中有"夫權利之處,必在深山窮澤之中,非豪民不能通其利";二是法律用語,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權利和享受的利益,它是與義務相對應,如選舉權、發言權、公民權等。2.權利與義務義務有三種含義:壹是公民或法人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二是道德上應盡的制作,如扶危濟貧、幫助弱者和差者等;三是不要任何報酬的義舉,如義務勞動、義務咨詢、義務演出等。納稅人的"義務"是指按法律規定應盡的責任,它是與權利相對應的。因此,各國憲法壹般都規定公民(人民)有依法納稅的義務。這是壹種強制性的責任,而不是願意不願意的問題。這就是說,納稅是壹種負擔,是壹種支出(付出),或許更是壹種痛苦。正如美國著名法官Judge leauened hand所說:"任何人都沒有義務去支付超出法律所要求的稅負,稅負是強迫征收,並非自願捐獻,以道德之名要求更多,只是假冒偽。"納稅人的權利和義務作為法律用語,其主體是納稅人、客體是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內容。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是不能割裂的,權利意味著義務,義務以權利為基礎,權利又以義務為條件,即沒有不承擔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受權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