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學校各單位應建立記載“大事記”制度,指派專人負責,定期做好編寫工作。
二、編寫格式以時間為順序逐條記載,文字簡練、清楚、達意。
三、所記內容應準確有據,大事突出,要事不漏,敘述客觀,簡明扼要。
四、條目記述中壹般包括:時間、地點、人物、事項名稱等基本內容。
五、記載內容範圍主要包括:
1、本單位組織機構設立、撤銷及其沿革變化情況,領導成員人事調動、任免情況,體制、機制建立、調整情況;
2、本單位召開的各種重要會議、作出的各種重要決定情況;
3、本單位舉行的重大的政治、經濟、科學、文化、基本建設等活動情況;
4、上級組織對本單位作出重要指示等,以及本單位貫徹執行的情況;
5、上級領導前來參加各種活動的情況;
6、中、外來賓、專家、學者前來參觀、講學、合作研究等活動情況;
7、本單位教學、科研、管理、服務各個領域獲得的各級各類獎懲情況(包括先進教職工、“三好學生”、優秀畢業生等名單);
8、本單位教職員工分布、變動統計情況(教職工名冊寫清姓名、性別、黨派、職務、職稱等內容),學生招收、畢業就業統計情況;
9、本單位派遣代表團、參觀團出訪活動情況,教師出國進修、講學、考察活動情況;
10、本單位與外單位簽訂各種重要協議的活動情況;
11、媒體報導、介紹本單位的重要情況;
12、其他重大事件。
六、大事記的體裁壹般采取編年體。
按年、月、日的時序記述,輔以記事本末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