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權是指:法人所擁有的財產權。主要指:企業法人有接受投資,進行經營,經營的結果由投資人承受的權利。法人財產權來自於投資人。
投資人向企業法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法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企業法人,所以法人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法人的權利是法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就是投資人的股權。
法人財產權具體包括:
1、法人有接受全體投資人投資財產的權利(在法人設立之初也可以這樣說,法人有哪些種類的財產權取決於投資人投資什麽樣的財產)。
2、法人有將接受的投資財產登記在法人名下的權利。
3、有以法人的名義經營該財產的權利。
4、有以接受的投資財產和法人的日後積累,既法人名下的全部財產承擔法人民事責任的權利。
擴展資料:
法人財產權的法律規定及其文義解釋: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簡稱《公司法》)第4?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
國務院發布的《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第27—29條規定,國有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註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
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國家對企業承擔的財產責任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為限,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這兩項規定說明:
第壹,公司或企業的股東(出資者)可依所有者的身份,對其投入公司的資本享有權益及對公司施以控制,並對公司的資產享有所有權;國家授權的機構、部門或國有企業作為股東(出資者)時,則具有所有者代表的身份,其投入的資本及形成的資產歸國家所有。
第二,公司或企業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法人,對法律上明確由其支配的資產(包括負債形成的資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並就其行為承擔法律責任;股東(出資者)作為所有者,不對公司或企業的行為直接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既然明確了(出資者)對於公司或企業及其資產的所有者身份,則公司或企業經營的任何收益,在未依法或依約分配給各股東、公司管理者、職工,未用以向國家納稅或向債權人償債之前,均應屬於全體股東所有。
因為根據所有權或私有權的原則,財產的孳息或收益應歸財產的所有者所有,直至全部生產資料均歸社會所有,亦即實現***產主義之前,這壹原則在任何國家的法律上都將是有效的,不容被廢棄的。
因而法人財產權中不應包括收益權。當然,並不排除法人作為股東時,可以股東的身份行使收益權,這種情況與法人行使所有權時的情形是壹樣的。
公司或企業作為人們投資經營某項事業的法律形式或手段,由其作為受益主體也是沒有意義的。以上規定體現了中國特色,它是在公有制條件下,對國家投資興辦企業及其性質和法律地位進行長期探索的結果。筆者十分贊同這兩項規定及其上述內涵。
但在法律、法規的規定出臺以後,法學界關於法人財產權和股東權的討論及爭議並未平息,因而有必要對法人財產權問題的來龍去脈作壹簡要回顧,在此基礎上進壹步把握其真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法人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