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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導遊證政策法規知識點: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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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導遊證政策法規知識點:旅行社分支機構的設立

1.旅行社分支機構概述

 旅行社根據業務經營和發展的需要可以設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簡稱分社)和門市部(包括營業部)等分支機構,但不得設立辦事處、代表處和聯絡處等辦事機構。外商投資旅行社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旅遊經營者在內地投資設立的旅行社不得設立分支機構。

 2.旅行社分社的設立

 旅行社的分社是指旅行社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以設立社名義開展旅遊業務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

 旅行社的分社可異地設立,其經營範圍不得超出其設立社的經營範圍;由於分社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不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其民事責任由設立社承擔。

 旅行社設立分社應符合下列條件:年接待旅遊者達到10萬人次以上;進入全國旅行社百強排名;符合《條例》中規定的註冊資金和質量保證金的要求,即國際旅行社每增加壹個分社,分別增加註冊資本7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30萬元人民幣;國內旅行社每增加壹個分社,分別增加註冊資本15萬元人民幣和增繳質量保證金5萬元人民幣。

3.旅行社門市部的設立

 旅行社門市部是指旅行社在註冊地的市、縣行政區域以內設立的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為設立社招徠遊客並提供咨詢、宣傳等服務的收客網點。

 旅行社同其設立的分支機構實行統壹管理、統壹財務、統壹招徠和統壹接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