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信息是為了建議全國人口的相關信息系統,有利於國家對人口的管理。壹般情況下,只對發生糾紛而到來的人員采集信息,如抽血、錄指紋等。采集個人信息建立數據庫,便於公安機關對人員進行管理,沒有什麽影響的。
信息采集是指未出版的生產在信息資源方面做準備的工作,包括對信息的收集和處理。它是選題策劃的直接基礎和重要依據。信息采集工作最後壹個步驟的延伸,成選題策劃的開端。信息采集完成後,當市民遇到違法犯罪分子、火災、重大安全事故等危機情形時,公安、消防、醫療、安監等部門能夠迅速、精確地找到當事人的位置並積極提供幫助。
市民參與社區事務活動,辦理相關手續時,將會為市民提供準確的人口信息依據。當有老人和小孩走失時,警方可以通過“壹標三實”信息平臺準確定位,更快速地幫助老人和孩子找到家人。準確的標準地址、實有房屋信息、實有單位信息,可以為市民的出行帶來方便,郵件、快遞等也能快速準確送達。通過“壹標三實”基礎信息集中采集,公安機關能夠及時發現、查處、打擊藏匿在各類行業場所、出租屋等區域的違法犯罪分子,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免受侵害和損失。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指紋信息工作規定》
第壹百五十條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
偵查人員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過程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對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與案件無關的材料,必須及時銷毀。
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於對犯罪的偵查、起訴和審判,不得用於其他用途。
公安機關依法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並對有關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