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化促執法規範:網上網下如何步調壹致
核心提示:信息化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載體和手段,是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抓手之壹。執法規範化建設應充分運用信息化平臺,使各個執法環節公開、公正、規範、高效,實現網上網下同步,實現信息化建設和執法規範化建設的有機結合和良性互動,做到以信息化規範執法程序、強化執法監督、提高執法質量。執法請“上網”———“執法辦案、接處警(現場執法)、行政管理———這是公安執法工作中可以利用信息化的最主要的三大類。”廣西壯族自治區公安廳法制處政委蔣建國說,近些年來,廣西公安廳從領導到基層民警,可以說都有壹個切身的體會,就是“信息化手段方便、快捷、高效、公開,對執法規範化有很大的促進和推動作用。”“以往不用電腦網上辦案的時候,辦案民警全部是手工操作,即使沒有立案,也可能沒有經過審核就填寫壹些辦案材料。現在改為網上辦案後,電腦自動生成法律文書,每道程序就必須通過審核了。”蔣建國說。陜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法制處處長王勇介紹說,以做筆錄為例,民警辦案沒有信息化時,做出來的筆錄可謂是五花八門,各種形式都有,在借助電子筆錄系統後,所有的筆錄都做到了統壹化、規範化,民警必須按照統壹格式去做。在運用信息化規範執法辦案程序和實體後,我們辦理的行政案件的申訴復議大大減少。為什麽說信息化是執法規範化最好的支撐手段?山東省菏澤市公安局副局長朱繼法表示,執法的每壹個環節,從接處警開始到最終辦理完畢,要實現規範都離不開信息化。“過去沒有信息化手段的時候,文書、照片的保存都是難題。沒有信息化,案件的比對、碰撞無從實現,警務效能也無法提高。通過這段時間的實踐,我們感到執法水平和效率得到提升。”監督考評請“上網”———蔣建國認為,信息化之所以可以推進執法規範化,原因之壹是“電腦的程序是比較客觀、固化的,通過電腦程序可以控制和固化辦案(服務)程序,並設定每道程序的時限,還可以客觀記錄處警現場”。“比如辦理行政案件,有審核(法制部門)和審批(局領導)程序,程序設定下來後,如果沒有經過審核的環節,就沒法進行審批的環節。同時,法制部門可以隨時監督某個案件的辦案流程和進度。每道辦案程序,超過壹定的時限就會自動報警。”蔣建國解釋說。朱繼法說,過去的執法管理是靠年終壹個案件壹個案件地抽卷、人工審核去監督,現在通過計算機錄入就比較方便監督。“靠人工設置審核環節的弊病是有可能被繞過,不能全過程、全面考核,不能實時監控、跟蹤監督。比如調查取證、詢問等的有些環節只有形成文書後才能看見,實際做了沒有,做到位沒有,只通過人工監督是不全面的。有了信息化平臺,可以在執法辦案場所安裝攝像頭實時監控,執法管理工作也可以每案必考,建立起平時考評,壹案壹監督,壹環節壹考評。”浙江省公安廳法制總隊政委張曉峰認為,沒有信息化的支撐,就沒有科學、系統、高效、規範的執法管理。2003年,浙江省公安機關研發推廣了執法辦案平臺,實現了行政案件從受理立案、審核審批到開具法律文書和統計分析的全程網上運行,既減輕了基層工作負擔、提高了效率,又大大節約了辦案成本。遼寧省錦州市公安局副局長蔣中平說,案件壹上網就不能撤掉,執法工作因“關系”和人情而受到影響的情況會大大減少,陽光辦案、陽光執法可以保證執法公正性的實現。“另外,每個支隊、每個警種都設置了專職的法制監督員,通過聯網,隨時可以看到哪個執法環節存在問題,信息化手段大大加強了我們對案件質量的把關。”趙長海說,信息化還便於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比如把審批程序、審批條件、審批依據、需要的申請材料以及時限要求等通過網上公布,壹方面讓群眾查閱方便,另外也規範了我們的審批程序和時限等,最終讓群眾滿意。”“網上”與“網下”———“我們進行了試點,建立網上辦案單軌制,依托公安信息網,辦理案件必須在網上流轉。如果拋開信息網,案件不僅不能審理而且還被認為是辦理私案,這也規範了民警案件辦理的過程。不過案件的監督在網上很難做到實體監督。比如筆錄的監督,只在網絡上監督而不去實際監督是很容易造假的。還有案件審核,網上審批需不需要偵查員陳述,領導要不要深入調查?所以在信息化錄入和監督上,需要有壹個統壹的標準。”王勇說。張曉峰強調,要特別註重利用計算機系統管理執法辦案過程,壹方面對程序違法案件設置“防火墻”,民警只要將案件信息準確錄入計算機系統,就可以按系統提示逐步完成案件的辦理,如果程序違法案件就辦理不下去,保證了案件的辦理在規範化軌道上運行;另壹方面,全面梳理案件代碼名稱,只要案件名稱正確,系統就會自動默認適用法律條款,防止民警因適用法律條款錯誤而產生執法問題。“去年,我們完成了執法辦案平臺三期工程建設,啟用了電子筆錄系統,實現了行政案件卷宗電子化。在建設電子筆錄模塊時,我們盡可能廣泛地采集樣本進行細化和規範。”張曉峰舉例說,他們將盜竊案件電子筆錄模塊細分為入室盜竊、扒竊、盜竊電動車等20多種模塊,有效防止了民警在調查取證時可能出現的疏漏。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月鏡認為,要保證“網上”“網下”壹致,首先要配齊電腦等相關配套設施,其次要解決壹些地方的民警使用電腦不熟練的問題,讓其自願“上網”辦案。蔣建國表示,並非所有的公安業務都可以納入信息化的系統裏面去。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和執法辦理過程,就很難“上網”,因為經濟犯罪的標準、犯罪證據繁多難以設置統壹標準。另外,案件處理是否合法、是否該立案、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足,只能把案件調出來後,由審核人、審批人來判斷。“互聯網通訊技術的出現,給公安機關打擊犯罪帶來挑戰,也給執法辦案帶來很多啟發。如果不會借用信息化手段規範執法行為,就還會停留在原來的執法辦案手段上。在借助信息化推進執法規範化的過程中,對這個問題要給予高度重視。”陜西省公安廳副廳長陳裏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