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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產品質量管理條例(2019修正)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保障公眾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 特區內產品的生產、銷售和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產品,是指經過加工、制作,用於銷售的產品。

建設工程不適用本條例,但是建設工程使用的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屬於前款規定的產品範圍的,適用本條例。

藥品、醫療器械、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妝品、農產品等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把保障產品安全和提高產品質量工作納入國民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加大監督檢查工作經費投入,開展產品安全和質量水平監測評估,引導、督促生產者、銷售者加強產品質量管理,保障產品安全性,提高產品質量。第四條 鼓勵、支持企業推行先進的質量管理方法,采用國際先進標準,制定高於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企業標準。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質量獎勵制度,對產品質量管理先進和產品質量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顯著成績的企業和個人,給予獎勵。第五條 市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生產和流通領域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門派出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以自己名義查處轄區內產品質量違法行為。

市主管部門基層監管機構負責所在轄區的產品質量監督管理,按照市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以自己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其他負有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開展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行業協會應當引導生產者、銷售者依法生產、銷售產品,宣傳、普及產品質量知識。

行業協會可以采取自查、自糾等多種形式加強行業自律,推動行業誠信建設。

市、區人民政府及各有關部門應當扶持和促進行業協會的發展,支持其依法獨立開展活動,並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對行業協會加強業務指導。第七條 鼓勵、支持和保護組織和個人對產品質量進行社會監督。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產品質量法律、法規的行為向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職能部門舉報、投訴,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及時予以處理,並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並按照規定給予獎勵。第八條 鼓勵社會團體、基層群眾自治組織開展產品質量法律、法規以及產品質量標準和知識的普及工作,增強消費者自我保護能力。第九條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產品質量法律、法規以及產品質量知識的公益宣傳,客觀、準確報道有關產品質量信息並進行輿論監督;市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於新聞媒體反映的產品質量問題應當及時回應。第二章 產品標準和質量認證第十條 生產者應當制定企業產品標準或者執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特區技術規範,作為組織生產和銷售的依據。

已有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的,生產者制定的企業產品標準不得低於強制性標準或者特區技術規範要求。

產品出口的,其技術要求由合同約定。但是涉及技術規範強制性要求的,從其規定。

市主管部門應當利用信息、技術、資金為企業制定標準或者采用國際先進標準提供支持。第十壹條 生產者制定、修改企業產品標準的,由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批準發布。

實行企業標準自我聲明公開和監督制度。企業應當公開其執行的強制性標準、推薦性標準、團體標準或者企業標準的編號和名稱;企業執行自行制定的企業標準的,還應當公開產品、服務的功能指標和產品的性能指標。

企業應當按照標準組織生產經營活動,其生產的產品、提供的服務應當符合企業公開標準的技術要求。第十二條 鼓勵特區重點發展產業的企業組成標準聯盟,制定聯盟標準,在聯盟企業內執行。

聯盟標準的管理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三條 未制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地方標準,且需要統壹規範的下列技術要求,可以制定特區技術規範:

(壹)有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要求;

(二)有關節約能源與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

(三)有關市人民政府限制及重點發展的產業和領域的技術要求;

(四)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統壹規範的其他技術要求。

需要制定特區技術規範的,市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起草,並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三十日;起草的特區技術規範應當經專家評審後,按照規定程序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發布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