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 喪失商業信譽;
4. 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
抗辯權的概念及特征:
1、抗辯權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依法可以提出的壹種反對理由,用以暫時或永久免除自己履行義務的權利;
2、抗辯權的性質:抗辯權屬於債務人的防禦權,是壹種消極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抵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3、抗辯權的種類:抗辯權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由法律直接規定,約定抗辯權則是當事人基於合同約定產生;
4、抗辯權的行使:抗辯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通常需要在壹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可能喪失抗辯的機會;
5、抗辯權的效果:行使抗辯權後,如果抗辯理由成立,債務人可以免除或減輕履行義務,但不影響債權的存在。
綜上所述,當債務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時,其不享有抗辯權,這些情況均可能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