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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辯權四種情形

不安抗辯權的四種情形如下:

1. 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2. 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3. 喪失商業信譽;

4. 存在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

抗辯權的概念及特征:

1、抗辯權的定義:抗辯權是指債務人在債權人行使請求權時,依法可以提出的壹種反對理由,用以暫時或永久免除自己履行義務的權利;

2、抗辯權的性質:抗辯權屬於債務人的防禦權,是壹種消極的權利,其目的在於抵抗債權人的請求權;

3、抗辯權的種類:抗辯權分為法定抗辯權和約定抗辯權,法定抗辯權由法律直接規定,約定抗辯權則是當事人基於合同約定產生;

4、抗辯權的行使:抗辯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規定,且通常需要在壹定期限內提出,否則可能喪失抗辯的機會;

5、抗辯權的效果:行使抗辯權後,如果抗辯理由成立,債務人可以免除或減輕履行義務,但不影響債權的存在。

綜上所述,當債務人出現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或抽逃資金逃避債務、喪失商業信譽,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債務履行能力的情形時,其不享有抗辯權,這些情況均可能導致債權人的權益受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條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中止履行:

(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