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
第壹節 壹般規定
第4.1.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建築平面和空間布局應具有適當的靈活性,主機房的主體結構宜采用大開間大跨度的柱網,內隔墻宜具有壹定的可變性。
第4.1.2條 主機房凈高,應按機櫃高度和通風要求確定。宜為2.4~3.0m。
第4.1.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樓板荷載可按5.0~7.5kN m2設計。
第4.1.4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主體結構應具有耐久、抗震、防火、防止不均勻沈陷等性能。變形縫和伸縮縫不應穿過主機房。
第4.1.5條 主機房中各類管線宜暗敷,當管線需穿樓層時,宜設計技術豎井。
第4.1.6條 室內頂棚上安裝的燈具、風口、火災探測器及噴嘴等應協調布置, 並應滿足各專業的技術要求。
第4.1.7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圍護結構的構造和材料應滿足保溫、隔熱、防火等要求。
第4.1.8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各門的尺寸均應保證設備運輸方面。
第二節 人流及出入口
第4.2.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單獨出入口,當與其它部門***用出入口時,應避免人流、物流的交叉。
第4.2.2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建築的入口至主機房應設通道,通道凈寬不應小於1.5m。
第4.2.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宜設門廳、休息室和值班室。人員出入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應更衣換鞋。
第4.2.4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更衣換鞋間使用面積應按最大班人數的每人1~3m2計算。 當無條件單獨設更衣換鞋間時,可將換鞋、更衣櫃設於機房入口處。
第三節 防火和疏散
第4.3.1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耐火等級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高層民用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建築設計防火規範》及《計算站場地安全要求》的規定。
第4.3.2條 當電子計算機機房與其它建築物合建時,應單獨設防火分區。
第4.3.3條 電子計算機機房的安全出口,不應少於兩個,並宜設於機房的兩端。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走廊、樓梯間應暢通並有明顯的疏散指示標誌。
第4.3.4條 主機房、基本工作間及第壹類輔助房間的裝飾材料應選用非燃燒材料或難燃燒材料。
第四節 室內裝飾
第4.4.1條 主機房室內裝飾應選用氣密性好、不起塵、易清潔,並在溫、濕度變化作用下變形小的材料,並應符合下列要求: 壹、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並應避免眩光。如為抹灰時應符合高級抹灰的要求。 二、應鋪設活動地板。活動地板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計算機機房用活動地板技術條件》的要求。敷設高度應按實際需要確定,宜為200~350mm。 三、活動地板下的地面和四壁裝飾,可采用水泥砂漿抹灰。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當活動地板下的空間為靜壓箱時,四壁及地面均應選用不起塵、不易積灰、易於清潔的飾面材料。 四、吊頂宜選用不起塵的吸聲材料,如吊頂以上及作為敷設管線用時,其四壁應抹灰,樓板底面應清理幹凈;當吊頂以上空間為靜壓箱時,則頂部和四壁均應抹灰,並刷不易脫落的塗料,其管道的飾面,亦應選用不起塵的材料。
第4.4.2條 基本工作間、第壹類輔助房間的室裝飾應選用不起塵、易清潔的材料。墻壁和頂棚表面應平整,減少積灰面。裝飾材料可根據需要采取防靜電措施。地面材料應平整、耐磨、易除塵。
第4.4.3條 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的內門、觀察窗、管線穿墻等的接縫處,均應采取密封措施。
第4.4.4第 電子計算機機房室內色調應淡雅柔和。
第4.4.5條 當主機房和基本工作間設有外窗時,宜采用雙層金屬密閉窗,並避免陽光的直射。當采用鋁合金窗時,可采用單層密閉窗,但玻璃應為中空玻璃。
第4.4.6條 當主機房內設有用水設備時,應采取有效的防止給排水漫溢和滲漏的措施。
第五節 噪聲及振動控制
第4.5.1條 主機房應遠離噪聲源。當不能避免時,應采取消聲和隔聲措施。
第4.5.2條 主機房內不宜設置高噪聲的空調設備。當必須設置時,應采取有效的隔聲措施。
第4.5.3條 當第二類輔助房間內有強烈振動的設備時,設備及其通往主機房的管道,應采取隔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