傭金是指代理人或經紀人為委托人介紹生意或代買代賣而收取的報酬,中間人說合介紹生意所取得的酬金。
交易必須通過中間商的情況下,傭金是壹種帶有強制性的中間剝削。傭金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付給的。傭金的數量依商品性質、貨值多少而定。在壹些地方則已約定俗成,形成壹些慣例。買辦代外商經營生意取得的收入。傭金名目繁多,有媒介生意的傭金、保證華商信用傭金、銷價差額傭金等,比額參差互異。
傭金大多由賣方付給,也有由買賣雙方分別付給的。所付傭金的數額依商品的性質和貨值多少而定,也有些地方是約定俗成的,形成了慣例。
擴展資料:
傭金符合三個條件:
1、有合法真實憑證。
2、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
3、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可以計入銷售費用。
傭金的稅務處理還需註意兩方面的問題:
銷售傭金
1、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從事房地產經營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與境外企業簽訂房地產委托、承銷合同或者協議,支付的各項傭金、差額、手續費和傭金。對境外寄售、承銷企業,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後,可作為費用計入,但應計入房地產銷售。在收入的10%範圍內扣除。
2、支付給本單位在職、就業人員的傭金,視同“工資”,不得作為計算所得稅的傭金支出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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