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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電子信息的核驗手續

法律分析:進口報關電子信息的核驗手續如下:1、接貨,並提交清關文件;2、報關審核無誤後交由海關進行清關;3、出稅,按貨物運抵指運地海關之日的匯率和稅率征稅。4、查驗,稅金交納後等待海關的進壹步指示;5、送貨至指定地點;6、成本核算;7、貨運代理進口報關發生的費用;8、原出口貨物退運進境時,原收發貨人或其代理人應填寫進口貨物報關單,以及保險公司證明、承運人溢裝、漏卸的證明等有關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海關對保稅物流園區的管理辦法》第四十壹條 進入園區的國內出口貨物尚未辦理退稅手續的,因品質或者規格原因需要退還出口企業時,園區企業應當在貨物申報進入園區之日起1年內提出申請,並提供出口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部門出具的未辦理出口退稅證明,經園區主管海關批準後,可以辦理退運手續,且無需繳納進口關稅、進口環節增值稅和消費稅;海關已征收出口關稅的,應當予以退還。貨物以轉關方式進入園區的,園區企業出具啟運地海關退運聯系單後,園區主管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進境貨物未經流通性簡單加工,需原狀退運出境的,園區企業可以向園區主管海關申請辦理退運手續。

已辦理出口退稅的貨物或者已經流通性簡單加工的貨物(包括進境貨物)如需退運,按照進出口貨物的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