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的壹般程序如下:
1、現場勘查。值班民警接到指令後,必須嚴格在承諾制度的時間內快速趕赴現場,並快速處置現場;
2、責任認定。在查明事故的基本事實和收集充足的證據後,嚴格按照規定時間依法作出責任認定;
3、神衡處罰。根據領導作出的處罰決定填寫處罰裁決書,向責任人宣布處罰裁決;
4、賠償調解。在確認傷者治療終結或確定損害結果後,必須在規定時間內組織各方當事人或代理人進行賠償調解。調解次數最多為二次。
發生事故後逃逸怎麽處罰
1、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處200元罰款,記12分,並處15天以下拘留;
2、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致壹人以上重傷的,犯交通肇事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致壹人以上死亡的,犯交通肇事罪,處3至7年有期徒刑;
4、發生交通事故後逃逸,致人因得不到及時救治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壹)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遊蔔做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壹方弊瞎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