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生產和更新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承擔地理空間數據的匯集、***享工作,推進地理空間數據的使用。
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以下簡稱有關部門和單位)負責組織生產、更新和管理本部門專題地理空間數據,無償提交在履行公***管理和公***服務職責中形成的專題地理空間數據進行匯集,享有無償使用地理空間數據的權利。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理信息服務工作的機構(以下簡稱服務機構)具體承擔地理空間數據匯集處理和集成、交換***享平臺運行和維護、***享服務提供等技術服務工作。第二章 采集和生產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和更新的總體規劃,編制年度生產計劃,保證地理空間數據的更新速度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總體需求。第七條 財政資金投入為主的項目中涉及地理空間數據生產、地理信息系統建設的,應當充分利用已有的數據和系統,防止重復建設。第八條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和生產應當遵循壹種數據壹個來源的原則,由法定職能部門和單位負責相應地理空間數據的生產和管理,避免重復采集、多頭采集。
地理空間數據的采集、生產、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統的建設,應當使用國家規定的統壹空間基準,執行國家和省規定的地理空間數據標準。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航空航天遙感影像數據的統壹獲取、處理、提供,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生產或者采購計劃並組織實施。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制定。第三章 匯集和整理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完善地理空間數據匯集、數據更新的工作機制。
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和單位擬定並且適時修訂《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享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壹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湖南省地理空間數據交換***享目錄》,於每年3月底前向同級服務機構提交上壹年度地理空間數據(包括目錄、元數據、原始數據或者數據庫等)進行數據匯集。
鼓勵其他單位將合法擁有的地理空間數據參與匯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第十二條 依法應當保密或者限制使用的地理空間數據,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向服務機構提交前應當註明密級、保密期限、限制範圍等內容。第十三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對提交的數據質量負責,提交的數據應當合法、完整、準確、規範。
服務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進行質量核查,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退回修改。第十四條 服務機構應當在收到有關部門和單位提交的地理空間數據之日起60日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的集成和整合工作。服務機構因特殊情況不能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地理空間數據集成、整合工作的,經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工作期限,但最長不得超過20日。第十五條 下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上壹級人民政府測繪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地理空間數據進行數據匯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