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損失補償原則除以受損失為限外,往往還受到保險合同中約定的其他壹些限制,如以保險金額為限、按比例投保因而按比例賠償的限制。另外還受賠償方法的限制,如某些保險中規定了免賠額,或賠償限額等。損失補償原則只適用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合同中帶有費用報銷型的保險,如太平洋保險公司的“附加住院醫療保險”和“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等,而對定額給付型的人身保險是不適用的。遵循損失補償原則的目的在於:真正發揮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避免將保險演變成賭博行為;防止誘發道德風險的發生。補償原則的實現方式通常有現金賠付、修理、更換和重置。
二、償原則是財產保險的核心原則。它是指在財產保險中,當保險事故發生導致被保險人經濟損失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經濟損失賠償,使其恢復到遭受保險事故前的經濟狀況。重復保險分攤原則也是由損失補償原則派生出來的。重復保險是指投保人就同壹保險標的、同壹保險利益、同壹保險事故分別向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保險。重復保險的投保人應當將重復保險的有關情況通知各保險人。在重復保險的情況下,當重復保險的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被保險人因發生保險事故向數家保險公司提出索賠時,其損失賠償必須在保險人之間進行分攤,被保險人所得賠償總額不得超過其保險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