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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去立案需要壹些什麽材料

法律主觀:

壹、壹審民事案件 1、當事人向本院提起 民事訴訟 ,應當提交 起訴狀 、原告主體資格證明、起訴證據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訴訟的,還應提交委托代理資格證明。 2、當事人應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起訴狀正本壹份,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副本。 3、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通訊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以及通訊方式(以下簡稱當事人基本情況); (2)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 證人 姓名和住所。 4、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 身份證 明材料復印件;原告為法人或個體工商戶的,應提交 營業執照 副本復印件,其他組織應提交證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復印件。法人應提交 年檢 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提交職務證明原件、身份證明復印件。 另外,下列人員或組織以原告身份提起民事訴訟,還應提交下列材料: (1)清算組(人)、信托監察人、遺產管理人、 遺囑 執行人、失蹤人財產代管人代權利主體起訴的,應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2)依據最高人民 法院 《關於適用< 婚姻法 >若幹問題的解釋(壹)》第七條的規定,利害關系人起訴要求確認他人間婚姻關系無效的,應提交其與婚姻當事人為近親屬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3)訴訟代表人提起訴訟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外,還應當提交其他***同原告推選其為訴訟代表人的證明材料。 5、法定代理人與指定代理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以及其與原告關系的證明材料復印件。 委托代理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明確的授權 委托書 、 律師事務所 或受托人接受委托的證明、函件(以下簡稱授權委托手續)。 6、下列案件,原告應當附有相應的起訴證據: (1) 勞動爭議 案件、人事爭議案件,應當提交勞動爭議 仲裁 裁決書、人事爭議仲裁裁決書的復印件或者仲裁機構作出的不予受理的書面裁決、決定或通知的復印件; (2)投資人提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應提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 公證 證明的復印件; 行政處罰 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3)按照管轄協議起訴的案件,應當提交書面管轄協議復印件; (4)其它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起訴證據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原告申請緩交、減交、免交 訴訟費 用,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二、二審民事案件 8、當事人不服壹審裁判向本院提起上訴的,應向原案件承辦法官提交由本人簽名或蓋章的上訴狀正本壹份,並按照對方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 9、上訴狀應當記明下列內容: (壹)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 (三)具體的上訴請求和理由。 上訴人應當在法定的期限內遞交上訴狀,如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具有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上訴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申請順延上訴期限,應當提交能夠證明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當理由存在的相關證明材料。 10、上訴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授權委托代理人代理上訴的,還應提交經過上訴人特別授權的授權委托手續。 11、上訴人申請緩交、減交、免交上訴費用的,應提交書面申請及符合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特別程序案件 12、公民不服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不服向我院起訴的,應提交下列材料: (1)起訴書壹式二份,起訴書應記載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事實依據; (2)起訴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3)選舉委員會對選民資格的申訴所作的處理決定。 13、利害關系人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壹式二份,申請書應記載申請人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被申請人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 (2)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申請人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3)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申請宣告因 意外事故 下落不明不滿兩年的公民死亡的,應提交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書面證明。 14、其他特別程序案件,起訴人或申請人應提交下列材料: (1)起訴書或申請書壹式二份,申請書應記載當事人基本情況、請求及事實依據; (2)起訴人或申請人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及作為利害關系人的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四、督促程序案件 15、 債權人 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證據等材料。 16、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壹)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二)被申請人基本情況及準確地址; (三)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量和所根據的事實、證據。 17、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18、債權人請求給付金錢的,應當提交合同或其他證據復印件;債權人請求匯票、本票、 支票 以及股票、債券、國庫券、可轉讓的存款單等有價證券的,應當提交上述有價證券復印件。 五、公示催告程序案件 19、申請人向票據支付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人主體資格證明材料等。 20、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基本情況 (2)票據種類、票面金額、票據號碼; (3)出票人、持票人、背書人; (4)申請的理由、事實; (5)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名稱、通信地址、通訊方式等; (6)失票人通知票據付款人掛失止付後三日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公示催告的,通知票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掛失止付的時間。 21、申請人應提交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六、審判監督程序案件 2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認為有錯誤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由再審申請人本人簽名或蓋章的再審申請書壹式二份,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再審的事實與理由; (2)原壹、二審判決書、裁定書等法律文書及其復印件,經過人民法院復查或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書或裁定書及其復印件; (3)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申請再審,應當提交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應當附有證據; (4)再審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材料復印件,委托代理人的還應提交授權委托手續。 23、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的,應提交抗訴書正本壹份,按照當事人人數提出副本,並附原裁判文書復印件。以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為由提出抗訴的,應附有新的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 七、涉外、涉港澳臺案件 24、原告應當提交證明其訴訟主體資格的材料: (1)原告是外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本人在境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原告是港、澳、臺當事人的,應提交個人身份證件(港、澳、臺 居民身份證 、回鄉證)的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 香港 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臺居民,本人在內地以外不能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身份證明復印件。 (2)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過公證、認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材料復印件(註冊登記證明等);外國企業在華 辦事 處代該 公司 起訴或者上訴的,應提交經公證、認證的公司授權委托書; 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的依法成立的證明;原告是在內地沒有住所的 澳門 、 臺灣 企業或組織的,應提交依法成立的證明; (3)原告是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外國當事人,委托我國律師或者其他人代理訴訟,從我國領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權委托書,應當經所在國公證機關證明,並經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履行我國與該所在國訂立的有關條約中規定的證明手續。 在內地沒有住所的香港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從內地以外寄交或托交的授權委托書須經香港律師(我國司法部委托)公證,並由中國法律服務(香港)有限公司加蓋香港公證文書轉遞專用章;在內地沒有住所的澳、臺居民、企業和組織委托內地律師或其他代理人起訴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25、外國當事人、港澳臺當事人提交的起訴狀及企業依法成立的證明、授權委托書為外文本的,應附中文譯本。 26、被告必須明確。在我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其中文、外文姓名或名稱及地址應當完整準確。 27、當事人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壹式兩份。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的情況; (2)經公證、認證的外國法院判決、裁定、外國仲裁機構仲裁裁決; (3)受合法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28、申請人申請認可和執行臺灣地區民事判決,應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壹式兩份。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請求和理由,當事人受傳喚和應訴的情況; (2)不違反壹個中國原則的臺灣地區有關法院民事判決書正本或經證明無誤的副本; (3)受合法傳喚和應訴情況的證明文件。

法律客觀:

《 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