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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服務業稅收優惠政策

增值稅稅收優惠

(壹)小規模納稅人及壹般納稅人都能享受

1.2020年1月1日起,對納稅人提供生活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截止日期視疫情情況另行公告。

2.2016年5月1日起,納稅人提供旅遊服務,可以選擇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旅遊服務購買方收取並支付給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住宿費、餐飲費、交通費、簽證費、門票費和支付給其他接團旅遊企業的旅遊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3.2016年5月1日起,托兒所、幼兒園提供的保育和教育服務,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服務,殯葬服務,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從事學歷教育的學校提供的教育服務免征增值稅。

4.2016年5月1日起,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文物保護單位管理機構、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在自己的場所提供文化體育服務取得的第壹道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5.2016年5月1日起,寺院、宮觀、清真寺和教堂舉辦文化、宗教活動的門票收入免征增值稅。

6.2016年5月1日起,家政服務企業由員工制家政服務員提供家政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7.2016年5月1日起,高校學生食堂為高校師生提供餐飲服務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稅。

(二)小規模納稅人降稅率: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暫停預繳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增值稅小微:2019年1月1日起,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未超過10萬元(以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季度銷售額未超過30萬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合計月銷售額超過10萬元,但扣除本期發生的銷售不動產的銷售額後未超過10萬元的,其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取得的銷售額免征增值稅。適用增值稅差額征稅政策的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後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規定的免征增值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