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權責任法 》(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 勞務關系 ,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壹方承擔 侵權責任 。提供勞務壹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五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六條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壹千壹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