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其所設立工業園區的具體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業園區設立、分類和認定第四條 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符合所在地城市(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
(二)具備相應的產業基礎和區位、交通等優勢;
(三)符合國家和省對自然和生態保護的有關規定;
(四)有明確的面積範圍;
(五)產業結構和單位面積投入產出符合省的有關規定;
(六)具備供水、排水、供電、供氣、通路、通信、平整土地等基礎設施和生活服務設施以及汙染物處置設施;
(七)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五條 設立工業園區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工業園區的申請;
(二)設立工業園區的可行性報告;
(三)土地利用方案;
(四)選址意見書;
(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審查意見;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六條 為了對工業園區進行分類指導和管理,按照工業園區的規模和效益等情況,將工業園區分為壹、二、三類。第七條 壹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開發面積原則上不少於2平方公裏,產業集聚度高,主導產業突出,創新能力強,地方經濟輻射帶動顯著;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8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4億元以上、產業項目新增投資額10億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達到2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達到25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五通壹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的基礎上,至少實現(供熱、供氣、寬帶網絡、有線電視)中的兩項,達到“七通壹平”;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已建成具備技術研發、質量檢測、信息網絡、企業孵化等功能的公***服務平臺。第八條 二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已開發面積原則上不少於1平方公裏,產業集聚度較高,有鮮明的主導產業,創新能力較強,地方經濟輻射帶動明顯;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5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2億元以上、產業項目新增投資額5億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應達到15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應達到18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在“五通壹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的基礎上,至少實現(供氣、寬帶網絡)中的壹項,達到“六通壹平”;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初步建成具備技術研發、質量檢測、信息網絡、企業孵化等功能的公***服務平臺。第九條 三類工業園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產業集聚度較高、主導產業明確;
(二)上年度園區工業總產值在10億元以上、實現稅收3000萬元以上;
(三)單位產出能耗和排放達到規定的節能減排指標;
(四)園區單位土地平均投資強度應達到1000萬元/公頃以上、平均產值達到1200萬元/公頃以上,園區內工業用地容積率大於0.8;
(五)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達到“五通壹平”(供水、排水、供電、道路、通信、場地平整);
(六)已設立中小企業融資性擔保、貸款等融資服務機構。第十條 分類認定程序:
(壹)壹、二類工業園區分類認定由工業園區管理機構按照分類標準,向所在地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
(二)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初審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報送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
(三)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相關的條件和分類標準組織審核認定,對通過認定的壹、二類工業園區進行公布、授牌,並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四)三類工業園區由工業園區所在地的市(州)工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並報省人民政府工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